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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别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9 00:28:46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别是什麼

1、主體不同。

(1)就業協議的主體是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其中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的主體作用不言而喻,學校作為一個主體,其作用是維護畢業生就業工作的良好秩序,保障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并兼有證明學生畢業信息的真實性。

(2)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下依法簽訂的,隻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個主體。

2、依據不同。

(1)就業協議依據的是教育部頒發的部門規章;

(2)勞動合同依據的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3、内容差異。

(1)就業協議可規定畢業生自身情況、就業意向、用人單位同意接收、學校派遣等;

(2)在勞動合同中,依法必須明确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和勞動紀律、合同終止條件,以及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除此之外,雙方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内容,在具體涉及到某項時還可以優先适用本地地方法規和規章。

4、簽訂時期不同。

(1)就業協議一般在學生畢業前簽訂;

(2)正式簽訂勞動合同隻有等到畢業後方可。

5、效力不同。

(1)就業協議隻是畢業生在“擇業”過程中簽訂的協議,其效力始于簽訂之日,終于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時。

(2)勞動合同的有效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以合同方式确定的,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雙方不得随意變更、中止。

(3)對畢業生來說,到用人單位報到後,在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原就業協議随之失效。從這點來看,就業協議不能替代勞動合同。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别(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别是什麼)1

能否隻簽訂試用期協議而不簽訂勞動合同

不可以。

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應當首先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再決定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而不是隻簽訂試用期協議,再根據職工在試用期的表現如何而決定是否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内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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