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合法嗎?“喂! 是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嗎?我想咨詢一下,在試用期内如果單位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做合法嗎?”14日一早,如東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監察員汪啟梅接到一位工友的咨詢電話 ,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合法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喂! 是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嗎?我想咨詢一下,在試用期内如果單位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做合法嗎?”14日一早,如東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監察員汪啟梅接到一位工友的咨詢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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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上旬,袁某通過如東縣人力資源市場招聘進入當地某超市從事收銀員工作。入職後,袁某提出想要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卻遭到超市方拒絕。用工單位負責人說:“你的試用期為兩個月,期滿考核合格後,超市才會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為此,袁某疑惑不已,《勞動合同法》不是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嗎?單位怎麼這樣做?于是撥打電話咨詢。 了解情況後,汪啟梅解釋道,首先,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内。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單位與袁某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且至少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期限才能約定試用期為兩個月。 因此,如東縣人社局工作人員提醒袁某,你可以去向單位領導進行宣傳和解釋,若超市方不能依法辦事,你可以選用協商解決、企業調解、申請仲裁、監察舉報、提起訴訟中的其中一種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以達到維權的目的。 【新聞多看點】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來源:南通發布 記者 彭軍君 張水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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