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問答】
Q:華律師,您好,請問:我們單位有員工通過郵件給部門負責人發了辭職申請書,但是沒有給人力資源發辭職申請,部門也并沒有批準該辭職申請,那從法律上,是否認可該員工已向公司提交了辭職申請?另外,員工因在項目中不盡職造成公司損失,公司要對其進行處罰,但員工不服,不認可處罰,單位可以不批準他的辭職申請?
A:第一,員工提出辭職是一種法律規定的形成權,隻要有證據證明員工已經提出辭職申請,就推定辭職意識表示送達了公司,而且一般而言,員工辭職多會向部門先提出,并沒有法律規定員工辭職必須向人力資源部提出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如果員工存在相應違反流程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那麼單位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員工進行賠償,但員工不認可處罰并不是不批準辭職的法定理由;
第三,司法實踐中,對于一般員工而言,隻要有證據證明提出辭職,最遲經過30日後即可有權确認勞動關系解除。當然部分地區法院(非主流觀點)認可國有單位領導職務存在違紀被紀委調查期間可暫時不予批準及不開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
【管理提示】
提示單位辭職權是員工的形成權,單位并沒有批準或不批準的權利,即便員工存在簽訂服務期協議書的情況下,也可要求辭職,當然,單位也有權要求違反服務期員工的違約金。如單位在員工勞動關系解除後15日後,仍未開具離職證明,造成員工再就業障礙的,可能會承擔相關的損失賠償責任。
聲明:文章内容僅供參考,不作為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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