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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碩聯考瑞達和厚大哪個好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6 16:30:09

對于不少法考學子而言,劉鳳科、徐金桂、鐘秀勇、宋光明等老師的名字早已如雷貫耳。

為争奪名師資源吸引生源,國内兩家“明星級”法考培訓機構厚大法考和瑞達法考“打”了起來。2017年11月,厚大公司以不正當競争為由起訴瑞達公司,索賠1億元。

法碩聯考瑞達和厚大哪個好(法考名師挖角戰落幕)1

近日,這樁曆時将近五年的案子重錘落下——二審法院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判決認定瑞達公司不構成不正當競争行為,駁回厚大公司的全部訴請。

劉鳳科、徐金桂出走厚大,自立門戶“挖角”老東家遭起訴

據了解,國内知名法考培訓機構厚大法考起步于2013年,由北京厚大軒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負責運營,目前旗下坐擁羅翔、鄢夢萱、向高甲、劉鵬飛多位知名講師。

2016年,原屬于厚大法考的劉鳳科、鐘秀勇、徐金桂等多位名師出走自立門戶,成立北京瑞達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厚大公司訴稱,自己多年深耕法考培訓領域,推出的“鐘秀勇講民法”等圖書名稱、“學習包”“考前聚焦2小時”等課程名稱、“通關私塾班”等學習班名稱、“北京校區”等校區名稱、“漢中廣場”等培訓地點名稱等在考生中具有一定影響力和顯著識别性,構成《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六條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标識。瑞達公司在其提供的法考培訓服務中擅自使用上述名稱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争。

不僅如此,厚大公司還表示,瑞達公司聘任十名原屬厚大公司的知名講師,具體包括劉鳳科、徐金桂、鐘秀勇、宋光明、韓靜茹、李晗、楊雄、劉安琪、蔡雅奇、舒揚。涉案講師接受采訪時對瑞達公司進行介紹,瑞達公司通過其官方微博發布與涉案講師相關的信息,系“搭便車”和“傍名牌”的行為。這些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争。

針對上述指控,瑞達公司一一進行了辯駁。首先, “學習包”“考前聚焦2小時”等稱謂,并非厚大公司所創設或獨有,不少圖書和商品名稱都與上述命名方式相似,比如《高等數學“學習包”》 “2013年中考化學考前聚焦熱點”等等。在案證據亦無法證明相關名稱經厚大公司的使用已具有一定影響,也不能證明瑞達公司存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的行為,不屬于不正當競争行為。

其次,司考培訓行業人員流動頻繁,講師離職屬正常現象。很多所謂被“挖角”的授課講師都是與厚大公司簽約到期或協議解除後才加入瑞達公司,屬于正常人才流動,且瑞達公司的宣傳行為并未違反講師與厚大公司的協議約定,也不構成不正當競争。

一審判決瑞達合計賠付102萬,雙方均不服上訴

經過審理,一審北京海澱區人民法院判決瑞達公司停止涉案不正當競争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向厚大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開支2萬元。

具體而言,一審法院認為,“學習包”“考前聚焦2小時”以及涉案學習班名稱不構成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涉案校區名稱、培訓地點名稱亦不構成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标識,且現有證據亦不足以證明瑞達公司相關行為造成公衆混淆。因此,厚大公司主張瑞達公司該項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争法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挖角”是否涉嫌不正當競争,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均以司法考試培訓為其主要業務,這類業務較大程度上依托于培訓講師及其在考生中的影響力。其中八名涉案講師在與厚大公司解除合同後,擁有擇業和流動自由,瑞達公司的聘用和宣傳并未違反誠實信用或公認的商業道德。不過講師李晗接受采訪為瑞達公司宣傳(此處瑞達為受益方,應對李晗行為負責),以及瑞達公司聘用、宣傳講師蔡雅奇之際,二位講師仍與厚大存在相關協議,因此瑞達法考的做法違反反不正當競争法規定。

此外,厚大公司還主張瑞達公司發布了商業诋毀言論,由于缺乏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上述判決,原、被告雙方均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訴。

厚大公司認為,一審判決未考慮司法考試培訓市場的特殊情形,認為“學習包”“考前聚焦2小時”不具有影響力是錯誤的,且瑞達公司的“挖角”和宣傳行為情節嚴重,給厚大公司造成巨額損失,一審判賠100萬元數額過低。因此,厚大公司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厚大全部訴訟請求,并判令瑞達公司支付侵權損害賠償1000萬元。

瑞達公司則強調,李晗接受采訪的視頻最早時間已經晚于協議時間,且蔡雅奇與厚大公司解除協議後才與瑞達公司簽約,因此相關宣傳不構成不正當競争,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厚大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改判駁回厚大訴請,瑞達也曾反訴厚大

在二審法院北京知識産權法院看來,本案争議焦點有二。

一是瑞達公司使用“鐘秀勇講民法”“學習包”“考前聚焦2小時”等與厚大公司一樣的課程命名方式,以及相同的校區名稱、培訓地點名稱、學習班名稱等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争。

其次,瑞達公司聘任以蔡雅奇為代表的原在厚大公司授課的講師并在微博發布與講師相關的信息,以及李晗接受采訪對瑞達公司進行宣傳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争。

反不正當競争法規定的混淆行為要求以“有一定影響”為前提。二審法院認為 ,涉案“鐘秀勇講民法”等圖書名稱、“北京校區”等校區名稱、“通關私塾班”等學習班名稱、“漢中廣場”等培訓地點名稱,厚大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能證明這些名稱經過其推廣宣傳已“有一定影響”。

在“挖角”問題上,二審法院指出蔡雅奇在簽訂新約前已向厚大公司提出解約,故至少不能當然推定瑞達公司知曉厚大公司與蔡雅奇的協議糾紛。即便蔡雅奇與厚大公司的協議沒有解除,雙方的履約争議應當由勞動合同法或者雇傭合同約束,而非反不正當競争法規制的範疇。因此,在尚沒有證據證明瑞達公司聘任行為不符合行業實際情況,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情況下,瑞達公司的行為不具有不正當性或可責性,一審判決對此認定錯誤,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另外,李晗講師與厚大公司約定時間為“2016年4月30日前(含)”,本案證據顯示李晗的采訪視頻最早上傳時間為2016年5月20日,因此李晗接受采訪并宣傳瑞達公司的行為不具有不正當性或可責性,受益方瑞達公司自然也不構成不正當競争。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并改判駁回厚大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就此落幕。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雙方“纏鬥”的五年裡,瑞達公司也曾試圖進行反擊。2018年,因不滿厚大公司宣傳語使用“最強師資陣容”等詞,瑞達公司以不正當競争為由,“反手”将厚大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厚大公司停止不正當競争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2000萬元。

據悉,此案在進一步審理中。

采寫:南都記者黃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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