隻因不同意加班,
員工就被公司
按違紀處理,遭到解雇,
這合理嗎?
在很多單位,
員工加班已經成了家常便飯,
但如果員工不願意加班,
單位就解除勞動合同,
這樣做是否違法呢?
近日,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公布了一起勞動争議案件。
公司解雇不配合加班員工
韓某于2004年9月入職蘇州某電子公司,
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2020年10月,
該公司以韓某“不配合公司政策,
積極度差”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為維護自身權益,
韓某申請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20餘萬元。
經勞動仲裁和一審判決認定,
用人單位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案件審理過程中,
電子公司進一步闡述解除勞動合同理由,
稱韓某自2019年年初以來
持續6個多月不服從加班安排,
工作态度明顯不如公司資深員工,
公司相關業務、人事、财務部門員工也被拖累,
違反了公司員工手冊的規章制度。
韓某對此辯稱,
其每月基本都有加班情況,
雖然加班時間不一,
但已經配合企業生産經營活動了,
也未給公司造成重大影響。
對于公司“不同意加班
就構成違紀”的說法,
韓某并不認同,
表示自己從未見到過相關規定,
即便單位加班氛圍好,
自己也有選擇的權利。
員工獲賠20萬元
韓某的工資由
基本工資、工作獎金及加班工資等構成。
根據他提供的工資表複印件來看,
各月确實載明有加班費金額。
法官介紹,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
用人單位由于生産經營的需要經工會與勞動者的協商,可以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本案中,公司并沒有舉證證明就加班時長與韓某協商,在這個情況下,公司以韓某不服從加班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公司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被判賠償員工20餘萬元。
電子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
蘇州勞動法庭依法審理認為,
本案中,原告電子公司以“不配合公司政策,積極度差”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其在仲裁庭審中明确“不配合公司政策、積極度差”就是指不配合加班,而在庭審中,公司對被告韓某舉證的附有加班記錄的工資表複印件真實性并無異議。
除此之外,公司也未能舉證證明就加班事宜與工會、韓某協商一緻,且對加班時限作出過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安排。相關做法侵害了勞動者的休息權。綜上所述,原告電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目前,電子公司自覺按判決書要求履行了賠償義務。
員工有權拒絕不合理要求
法官提醒,
面對激烈的市場競争,
不少企業将加班
視為一種奮鬥的企業文化,
上升為員工考核的重要參考事項,
甚至形成職場生存潛規則,
殊不知已觸碰法律紅線。
從法律上來看,
延長工作時間應是
勞企雙方的一種帶有契約性質的協商結果。
企業在行使用工自主權時
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緻的原則,
不得單方面 " 發号施令 ",
更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
侵害到勞動者休息權甚至生命健康權。
同時,
面對用人單位的不合理要求,
勞動者有權拒絕執行,
必要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 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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