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明園作為清朝雍乾嘉道鹹五帝長年園居理政之所,在這裡接見并宴賞外國來使是頗為頻繁的,可以說圓明園是清廷對外交往中一個極為重要的政治舞台,“她”曾見證了當年清王朝的盛世輝煌。
清朝作為中國曆史上最後一個封建王朝,當時的“外交”與現代所講的“外交”并不完全一緻,因此在詳細介紹圓明園中的外交活動之前,小編先跟大家分享一下清朝的外交——朝貢制度。
朝貢制度發端于先秦時代,系天子與諸侯之間隸屬關系的模式。秦統一中國後,“朝”、“貢”等傳統概念逐漸發展成為中原王朝處理對外關系的基礎,并代代傳承、儒家的天下觀形成了一整套對外關系的理論和體系,其核心是以中國為中心,帝王臨禦天下,居内以制夷狄,朝貢體系也成為中國曆代封建王朝所追求的理想國際體系,尤其是在清朝,朝貢體系達到了鼎盛。
作為以少數民族入主中原而建立全國性政權的滿清王朝、為了昭示其統治的合法性,除了加強對帝國内部的控制之外,還必須建立穩定的周邊關系。為此,清政府承襲了明朝舊制,以中國傳統的“朝貢”方式開展與周邊其他國家地區的關系。
在清廷的強大武功之下,清初至乾降年間,整個東亞、東南亞和中亞腹地都融入了以中國為核心的朝貢體系,在清朝典籍中,其他所有部族和國家名義上都被置于屬國地位,但事實上,清廷的“朝貢關系”在實際操作中分作不同層次,大緻可歸為四個層次。
最内層的核心層次是清廷的藩部,即清朝完成“大一統”事業後在亞洲腹地中國疆域之内的邊疆民族部落,如蒙古、西藏、青海、回部等,它們雖然是中國疆域内的“有限分割性地方分權”,但清廷也對它們施行冊封——朝貢政策,在派駐邊疆大吏實施管轄的同時用“朝貢”模式對藩部上層人物實行籠絡,藩部的朝貢事務由理藩院具體管理。
第二個層次是清帝國境外亞洲腹地的各國,如直接向清朝進貢的尼泊爾和乾竺特(即罕薩和那噶爾),以及附屬于西藏的拉達克、錫金和不丹等國。另外,在清帝國看來,塔什幹、布哈拉、博洛爾、巴達赫尚(巴達克山)和阿富汗,也都是向清帝國朝貢的國家。盡管這一地區與清廷的朝貢關系沒有東南亞諸國與大清的關系那麼嚴格,甚至多次發生沖突,但形式上仍可視為大清帝國秩序的一部分,隻是它們仍享有較大的獨立性,與中國維持一種松散的宗藩保護關系,它們的相關朝貢事務由清廷的禮部掌管。
清朝鼎盛時期周邊附屬國地圖
圖片來源百度文庫僅供參考
第三個層次是曆來與中華帝國關系比較穩定的朝貢國家,主要有東南亞、東亞的一些國家,如下表所示:
這一層次的朝貢關系是在雙方自願基礎上形成的。這些國家(尤以朝鮮、越南、琉球為典型代表)自覺接受了儒家綱常學說為基礎的封建禮法制度,真正融入了“天朝禮治體系”,與中原王朝形成了最為穩定的朝貢關系。在朝貢體制内,清王朝與他們結成了“宗藩關系”。其主要内容包括:藩屬國的君主接受清朝皇帝的冊封,奉清朝為“正朔”并且向清廷稱臣,定期遣使向清廷朝貢;而清王朝有保護藩屬國的義務。但是藩屬國的“一切政教禁令,向由該國自行專主,中國從不與聞”。
也就是說,清朝不幹涉各朝貢屬國的内政外交,一切由其自主。清廷處理與這些國家關系的機構也不是理藩院,而是禮部主客司。這些朝貢國家與中國的關系也是有親疏遠近的不同,從各國的貢期中可窺一斑,在清代,朝鮮是一年一貢,并聖節、元日、冬至三大節為四貢同進,琉球和安南是2年一貢,暹羅為3年一貢,南掌開始為5年一貢,後改為10年一貢,緬甸為10年一貢。
第四個層次處在朝貢體系的最外層,也是清代特有的組成部分,即大清帝國“慷慨”允諾與之“互市”的西方國家,包括葡萄牙、西班牙、法國、荷蘭、英國和俄羅斯等。其中,俄羅斯的地位比較特殊。在簽署1689年中俄《尼布楚條約》和1727年《恰克圖條約》後,俄國傳教團被允許進入北京,同時中國于1729和1731年兩度派使節出訪俄羅斯。
至于其他那些西方海上國家,清廷則堅持要它們以朝貢國身份與中國交往。16世紀以後,西方國家來到中國貿易的商人日益增多,為了顯示“王者無外”的寬厚之懷,中國政府毫不例外地對這些“遠越重洋,不計道裡”的西方“夷狄”加以“敕封”,并示懷柔之心,稱其“距離遙遠,所以貢無定期”,從而将西洋各國列入朝貢體系之中。據統計,從16世紀20年代直到18世紀末期,将近300年的時間裡,西方使節來華入觐中國皇帝至少22次,其中俄國8次,葡萄牙5次,荷蘭3次或4次,羅馬教廷3次,英國2次。除了1793年和1816年的英國特使外,其餘的俄國、葡萄牙、羅馬教廷以及荷蘭等國使臣都向清朝皇帝行了跪拜禮,特别是1795年荷蘭使臣德勝,完全是按照朝貢制度所規定的禮儀行事。
[資料來源]
《略論清朝朝貢體系》 沈春英
《圓明園·清代的外交平台》孫思
[編輯]
付 懷 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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