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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村村民能不能買賣宅基地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06 02:3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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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張琨律師團隊遇到了這樣一起案件:當事人S先生的母親是B省I市C縣某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S先生的戶口原本也在該集體組織内,後因工作原因變更為城市戶口。

後由于S先生妻子下崗自主創業,S先生便與村裡親戚簽訂協議,購買了親戚被分配的宅基地用于經營小賣部。

S先生使用該宅基地經營小賣部的事,村委會及鎮政府一直知情并給予支持,S先生也一直服從村委會及鎮政府的管理。近幾年,當地陸續開始拆遷,原村委會也變更成了居委會。

S先生的小賣部也面臨拆遷,但居委會卻以S先生并非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由,不給予S先生合法的補償。

同時,居委會還起訴S先生與其親戚簽訂的買賣宅基地協議無效,并要求S先生向居委會返還宅基地。

S先生收到應訴通知書後,決定委托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張琨律師團隊的張琨律師、宋曉峰律師、劉博韬律師代為處理上述訴訟。

經過一審開庭審理,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居委會的全部訴訟請求,即确認S先生與親戚簽訂的宅基地協議無效,且需将宅基地無償返還給居委會。

本村村民能不能買賣宅基地(宅基地隻能村内買賣)1

在明律師出馬,為當事人挽回權益

S先生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張琨律師團隊宋曉峰律師代理S先生出庭發表了以下上訴意見:

1、居委會請求法院判決S先生将宅基地退還給居委會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居委會是城市居民群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組建的城市基層群衆自治組織,而農村集體土地屬于農村集體所有,居委會對案涉宅基地并不享有所有權及使用權或任何管理權利。

2、居委會請求法院确認S先生與原審被告簽訂的《協議》無效無法律依據。

S先生與原審被告之間簽訂的《協議》作為民事合同,其權利與義務隻及于S先生與原審被告。居委會并非《協議》的一方主體,《協議》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與居委會沒有任何關系,居委會也就沒有提起一審訴訟的主體資格。因此,一審法院受理本案一審起訴無任何法律依據。

3、本案屬于個人與單位之間的宅基地權利争議,應當适用《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本案首先應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争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本案依法不應由一審法院受理審判,一審法院判決将案涉宅基地返還給居委會也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中争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的規定。

4、原審判決損害了案外人的财産權益。

案涉宅基地轉讓時是空地轉讓,現今建有房屋,并由S先生妻子用于經營長達十年之久。原審判決要求将案涉宅基地返還給居委會,但就其不可分割的地上房屋未做出任何處理,因此,案外人即S先生妻子的财産權利因原審判決而遭受到損害。

本案經過二審庭審,法院基本采納了宋曉峰律師的代理意見。雖然法院仍然認為宅基地買賣協議無效,但也改判S先生無需返還宅基地,且S先生對地上房屋繼續享有适用、占有的法定權利。

至此,本案上訴目的已經達到,S先生對房屋的權利正式經過法律文書确認,不容争議,後續的拆遷利益理應由S先生享有。

在明律師在此提醒大家,外村人購買村内宅基地風險較高,但也并非絕對不可以,如有相關争議,可嘗試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版權聲明:本文為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原創文章,未經授權,謝絕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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