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拟修改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這是8月28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檢察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透露的信息。
目前,我國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的,應當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全國人大内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鄧昌友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為了完善法律職業資格制度,草案對檢察官法等八部法律作出相應修改,将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人員,從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擴大到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複議、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顧問、仲裁員(法律類),同時将“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修改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建立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後,這之前取得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怎麼辦?為做好有效銜接,草案規定:實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前取得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對于禁止從事法律職業的情形,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公務員法分别規定了不得擔任法官、檢察官和公務員的情形。草案在律師法、公證法中增加規定: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申請人不得擔任律師、公證員;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不得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但系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當事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完善法律職業資格制度,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重要任務,對推進法治工作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提高法治工作質量和效率,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鄧昌友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檢察日報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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