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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洩露或非法使用商業秘密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2-01 19:03:11

公司員工洩露或非法使用商業秘密?基本案情2018年6月,北京A公司向原江蘇省南京市工商局舉報,稱南京某知識産權服務公司侵犯其商業秘密6月25日,原南京市工商局對此立案調查,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公司員工洩露或非法使用商業秘密?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公司員工洩露或非法使用商業秘密(員工集體搬家另立門戶侵犯商業秘密如何認定)1

公司員工洩露或非法使用商業秘密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北京A公司向原江蘇省南京市工商局舉報,稱南京某知識産權服務公司侵犯其商業秘密。6月25日,原南京市工商局對此立案調查。

經初步檢查,當事人是2017年12月1日成立的一家從事知識産權代理服務(含專利代理、商标代理)的企業,有員工40人,全部為北京A公司的原有職員。當事人的日常經營主要在原北京A公司業務骨幹的管理下開展。

原南京市工商局聯合公安、相關技術部門對當事人進行檢查。執法人員現場發現,當事人辦公場所内部分員工的辦公電腦中存有10餘份北京A公司标注有密級的文件,包含北京A公司管理制度、獎勵措施、銷售方案等内容;辦公電腦及員工工作QQ群中有文件《南京客戶檔案客服》,包括合同号、客戶聯系人、聯系方式、北京A公司對接員工名單等經過整理的客戶資料。當事人處還保存30餘份北京A公司與客戶簽訂的合同複印件。

随後,北京A公司向執法人員提供《勞動協議》,協議中有保密内容條款,并提供了與業務骨幹簽訂的《保密協議》《保密規定》和具體保密措施等證據。

另查明,當事人成立至案發,在國家知識産權局商标局網站上顯示的商标注冊信息有1506條,其中456條商标注冊信息涉及的118個客戶屬于北京A公司的原有客戶。

2019年5月,南京市市場監管局認為,北京A公司的《南京客戶檔案客服》是其整理的客戶資料,其中大部分内容無法從公共渠道獲取,具有秘密性和價值性。同時,北京A公司對《南京客戶檔案客服》文件采取多種保密措施。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屬于侵犯他人商業秘密行為。

根據《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南京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0萬元。

辦案問題

執法人員在查辦本案時遇到6個問題,現對此解析如下。

1.本案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有哪些?

執法人員查明本案涉嫌秘密的内容有三個方面,一是注有密級的文件,二是電子表格文件《南京客戶檔案客服》,三是合同複印件。有人認為,上述三個方面都是商業秘密,因為其内容均不為公衆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利益的,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都能構成商業秘密。還有人認為隻有《南京客戶檔案客服》文件是商業秘密,可以判定價值性,其他的不能判定價值性,且北京A公司也未對其采取保密措施。南京市市場監管局支持第二種觀點。

2.《南京客戶檔案客服》文件是否具有秘密性?

當事人認為權利人的客戶資料内容通過公共軟件就可以獲取,《南京客戶檔案客服》文件隻是将這些内容簡單列舉,不具有秘密性。南京市市場監管局認為,權利人客戶資料中的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等内容并不能從公共渠道獲取,另外,《南京客戶檔案客服》文件經多次更新、補充、糾錯才完成,而非當事人所說的簡單羅列,這恰恰是其具有秘密性的關鍵。

當事人還認為,北京A公司的《南京客戶檔案客服》文件可以通過“綜合服務群”QQ群查到,不具有秘密性。南京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綜合服務群”QQ群為北京A公司内部工作群,在該群内查到《南京客戶檔案客服》文件,并不意味着此文件為公衆所知悉。

所以,南京市市場監管局認為,《南京客戶檔案客服》文件具有秘密性。

3.《南京客戶檔案客服》文件是否具有價值性?

當事人認為,文件中所列的客戶皆為老客戶,隻有維護價值而無新增業務的價值。南京市市場監管局認為,老客戶的需求往往高于新客戶的需求,相對新客戶來說更可能産生新的需求,客戶資料具有極高的價值。

4.當事人的行為是否侵權?

當事人認為,使用、保存《南京客戶檔案客服》文件是員工個人行為,當事人是否從中受益并沒有證據證明。事實上,當事人員工保存《南京客戶檔案客服》文件使用的是當事人的辦公電腦,也是在當事人經營場所中發現的上述文件,其目的是為當事人牟利益,故其應當承擔違法責任。

5.如何适用法律?

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是一種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另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南京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并非直接獲取北京A公司的商業秘密,而是采用高薪聘用北京A公司員工,利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牟利。該局最終采納了第二種觀點。

6.現場發現的電腦資料等證據如何固定?

南京市市場監管局請第三方技術公司協助檢查調取相關資料。有觀點認為,第三方技術公司取證行為的合法性和獲取資料的證據效力都存在問題。南京市市場監管局認為,請第三方技術公司協助取證在調查程序上并不違法,對獲取的材料及時采用移動硬盤封存等方法進行證據固定,不會影響證據效力。

案情分析

本案不是一起簡單的員工跳槽引發的侵犯他人商業秘密案件,而是将一家公司整體“搬家”的案件。要确定經營信息是否商業秘密,司法鑒定的手段有限,需要執法人員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及固定的相關證據綜合分析。

近年來,随着各類企業信用查詢App及網站快速發展,企業的相關信息(包含商标注冊、專利申請等知識産權信息)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過互聯網渠道付費獲取,但這種獲取是分散的,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本案中,受保護的商業秘密主要是北京A公司日常經營中所形成的“客戶名單”。這是一份将合同号、客戶聯系人、聯系方式、權利人對接員工名單等内容全面整理加工後所形成的客戶信息,具有集中性、确定性和真實性,其他公司和個人無法從公開渠道獲得上述整體信息。對于信息整體性而言,北京A公司需要花費相當的人力、财力去彙集、整理和加工,從而将客戶名單從不特定的公共信息中分離出來。上述信息如不對外公開,不可能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另外,該客戶信息中的聯系人、聯系電話、權利人對接員工等是與客戶簽約時實際存在的(具備确定性、真實性),即使客戶後續人員調整等發生變化,也不能抹除其客觀存在過的事實,并且這些信息能夠表明與客戶交易的長期性。掌握上述信息可以便捷地、快速地與客戶進入一種可信任的交易切入模式,是具有較高商業價值的經營信息。

案後思考

本案案情複雜,僅調查就用了一年多時間,當事人與北京A公司之間的商業秘密民事訴訟也進行了近一年半時間。執法人員充分認識到商業秘密案件特别是經營信息類商業秘密案件查辦的困難性,随着案情研究的深入,數次對遇到問題多次補證,最終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經營信息是企業花費大量資金和人力、物力長期積累起來、能夠給企業帶來巨大利益的無形資産。在激烈的市場競争中,經營信息特别是“客戶名單”關系到企業的競争力和發展遠景,甚至直接影響企業的生存發展。具體到本案,北京A公司原本在南京有一支精幹的工作團隊,分公司發展也比較迅速,但由于大部分員工集體離職并成立新公司,使用北京A公司的“客戶名單”迅速拓展業務,導緻北京A公司南京分公司被迫解散,利益受到巨大損害。當事人這種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造成惡劣影響。

該案是南京市市場監管局成立後查辦的第一起侵犯商業秘密案,也是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争法》實施以來辦結的首起侵犯商業秘密案,為今後市場監管部門查處此類違法行為提供了有益借鑒。

□江蘇省南京市市場監管局 黃明春 卞元清 楊玉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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