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南京市建邺區人民法院公衆号
轉自: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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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産繼承問題一直争議不斷,本是老人給親人留下的最後的禮物,卻可能導緻親人間的矛盾。尤其是房産這種最重要的遺産,更是容易讓親人們鬧到對簿公堂的地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第六編繼承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作了一定的調整,其中就包括對具體的遺産繼承問題做出了一定修改,如增加錄像遺囑、打印遺囑,增加遺囑見證人,增加寬恕制度等等。而這對實際中遺産繼承問題造成了什麼影響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面這起案子吧。
案
情
回
顧
1975年,陳先生與黃女士帶着各自的四個孩子結婚,重新組建家庭。2011年陳先生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用拆遷補償款購置了2套房屋,為陳先生和黃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财産。
2012年,黃女士因病去世。
2015年,陳先生立下遺囑,去世後将兩處房産中屬于自己的産權份額遺贈給孫女小陳一人,并進行了公證。
2018年,陳先生去世,其名下遺産發生繼承。小陳亦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而陳先生和黃女士的子女認為2套房屋為陳先生和黃女士兩人共同财産拆遷安置所得,陳先生的四個子女和黃女士的四個子女應各得二分之一,如何分配兩邊無權過問對方。
黃女士的兩個子女拿出2012年陳先生和黃女士立下的《遺囑》一份,内容顯示2套房屋其中一套由孫女小陳繼承,另一套由黃女士的女兒楊女士繼承。該遺囑内容系打印,曹某作為證明人,雙方四人簽字。于是小陳将陳先生與黃女士的八個子女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确認遺産份額。
法
院
判
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被告黃女士的子女提交的2012年的《遺囑》為打印遺囑,僅有一名見證人的簽名,應當認為該《遺囑》無效,屬于黃女士的份額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陳先生作為配偶加上黃女士的四個子女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陳先生與黃女士結婚時,陳先生的兩個子女尚未成年,是黃女士具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也應當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黃女士的份額應由這七個人均等分配。最終,根據陳先生2015年的公證遺囑和法定繼承的方式确定份額如下:小陳獲得陳先生的全部份額即兩套房産的七分之四,黃女士的四個子女和兩個繼子女各獲得十四分之一的份額。
法
官
提
醒
訂立打印遺囑,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打印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自己拟定,打印。
第二,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全程參與訂立打印遺囑的全套制作過程;并且,根據法律規定,以下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并注明年、月、日。由于打印遺囑無法體現書寫筆迹的一緻性,容易被删除、篡改,因此特别要求打印遺囑應保證立遺囑人與見證人在遺囑每一頁簽名并注明年、月、日,若僅在落款處簽字或日期不完整又無其他證據補強,則不宜認為該遺囑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經正式實施,涉及到遺産繼承和分配問題時,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進行,依法依老人意願分配,合理維權。切莫讓老人留下的饋贈成為家庭矛盾的根源。
法
條
鍊
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十五條 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争議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是遺産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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