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買了4年一直沒有入住,最近業主到房子裡查看時,發現自家閣樓牆面被鄰居砸穿。對此,鄰居表示閣樓是公共面積,要一起使用。
(本文新聞圖片均來自:星視頻)
新房閣樓遭砸穿,鄰居稱要一起使用
8月14日,浙江杭州一女子買房四年後,到房子裡查看時,發現自家閣樓牆面被鄰居砸穿。鄰居聲稱閣樓是公共面積,也要一起使用。
女子表示:自己買的小區是精裝房,閣樓是開發商贈送的面積。當時還簽了附加合同,也标明了有多餘面積贈送。自己家是loft兩層,鄰居家是單層。他們想用閣樓來打造兩層的效果,便把閣樓牆砸了,被砸的地方已經被粉刷完。不知道鄰居是什麼時候砸的,還爬到自家來了。
物業給鄰居家開了違建通知,但鄰居仍說閣樓有他們一份。
目前,事件還在協商中。
律師說法
本起糾紛涉及的閣樓到底屬于誰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二條 建築區劃内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二編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
(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确區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規劃上專屬于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台等,應當認定為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規定,除了專有部分外,對于符合規劃上專屬于特定房屋且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台、頂層閣樓等,也應當認定為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由頂層業主專有。
本案中的房屋,四年前購房女子在開發商的購房合同中已經列明了屬于贈送面積,且使用功能上看也應該屬于其專有的。因此,本起糾紛涉及的閣樓應該屬于購房女子所有。鄰居擅自破壞裝修好的閣樓并主張共同所有、共同使用,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如果閣樓沒有寫在購房合同中,是否就一定屬于全體業主共同共有?
實踐中,符合下列四個标準的頂層閣樓可以認定為頂層業主專有:
1、看規劃設計,頂層閣樓在規劃上應當專屬于頂層樓房;
2、看物理結構,頂層閣樓應該便利于頂層業主專用和管理;
3、看功能設施,頂層閣樓與頂層樓房的功能設施應該形成一個整體;
4、看使用習慣,所在小區頂層閣樓通常應該由頂層業主使用。
因此,規劃上專屬頂層房屋的頂層閣樓,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應當認定為頂層業主專有;其次要看規劃、物理結構、功能設施、使用習慣等确定是否屬于頂層業主所有;否則,應當視為全體業主共有的整個小區建築物的附屬空間。
隔壁鄰居破壞行為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隔壁鄰居的破壞行為,屬于一種侵害物權行為,應該承擔恢複原狀、賠償損失等責任。
律師提醒
不得不說,隔壁鄰居“先斬後奏”的行為實屬不該。理性的做法是,如果其認為對閣樓享有權利,應該通過合法的途徑,等待權威部門的答複或司法機關的裁判結果,再行主張相關權利。
本文作者:《高爽說法》律師幫忙團成員:江蘇中慮律師事務所 左迎春律師
部分新聞來源:湖南廣電星視頻
來源: 江蘇新聞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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