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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聞記者 陳卓
花了30萬卻買到11年前庫存的勞力士手表。
近日有媒體報道,林女士在在江蘇南京金鷹購物中心周大福鐘表勞力士專櫃買了一塊女表。購買後,消費者因生産日期及相關售後問題進行詢問時,專櫃銷售稱,品牌方認為客人沒有權利知道手表的生産日期,并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提供相關材料,後相關行政部門介入發現,該手表為11年前庫存手表。
6月9日,江蘇省消保委針對這一事件發表評論稱,本次消費維權事件暴露了手表行業内存在的問題,品牌方所宣稱的“消費者沒有權利知道手表的生産日期”更是經營者長期态度傲慢,隻敬畏市場,不敬畏消費者、“店大欺客”的直接表現。
目前我國未對“手表标注生産日期”作強制性規定。根據《産品質量法》第27條規定,限期使用的産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産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手表不屬于限期使用産品,因此不受上述規定約束,這就導緻很多手表品牌尤其是所謂“名表”為故意營造神秘感等,不對生産日期進行标注。
江蘇省消保委認為,雖然在銷售時生産日期不屬于手表強制披露信息,但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知情權應該是從銷售延續到售後整個過程,交易完成後尤其是糾紛發生時,如消費者對産品生産日期、産地等基本信息需要進一步了解,商家有義務積極披露。
江蘇省消保委表示,作為手表生産企業,勞力士品牌本應當積極與消費者溝通,提供相應手續,妥善處理糾紛。但品牌卻以“商業秘密”拒絕提供相關材料,更沒有直接處理客訴流程,隻有當相關行政部門介入後,才願意提供;且整個過程,勞力士方沒有任何直接溝通,僅由經銷商代為傳達觀點,這種消極應對、知法違法的行為,完全是“店大欺客”,漠視、不尊重消費者的表現。
江蘇省消保委建議,企業應呼應消費者合理訴求,對手表生産日期進行售前标注,以供消費者充分選擇。同時,省消保委要求,包括勞力士在内的所有手表品牌企業,應當樹立為消費者服務意識,完善投訴渠道和機制,建立售後服務體系。
責任編輯:李克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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