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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中什麼是不征稅收入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6-29 17:58:10

(一)不征稅收入

1.财政撥款

财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财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納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1)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收費,應計入當年收入總額。

(3)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并上繳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于上繳财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财政的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财政性資金。(劃分什麼樣的财政性資金屬于不征稅收入,什麼樣的财政性資金屬于應稅收入)

【解釋1】财政性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的條件:

對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取得的财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

(1)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2)财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有文件,有辦法,有核算)

【解釋2】不征稅收入的财政性資金的後續管理:

企業将符合條件的财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内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财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财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解釋3】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産,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扣除。

【解釋4】不征稅收入的總結:

企業所得稅中什麼是不征稅收入(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最新彙總)1

(二)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國債持有期間的利息持有收入,免稅;國債轉讓的價差收入,應稅)

(1)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征企業所得稅。

(2)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3)企業轉讓或到期兌付國債取得的價款,減除其購買國債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交易過程中相關稅費後的餘額,為企業轉讓國債收益(損失),應按規定納稅。

【案例】2017年7月1日,A公司以105萬元(不含增值稅,下同)在滬市購買了1萬手XX記賬式國債(每手面值為100元,共計面值100萬元),該國債起息日為2017年1月1日,年末12月31日兌付利息,票面利率為5%。2017年9月12日,該公司将購買的國債轉讓,取得轉讓價款110萬元。求A公司應納的企業所得稅。

【答案】

(1)A公司購買國債成本105萬元。

(2)A公司國債利息收入的認定。

兌付期前轉讓國債的,國債利息收入

=100萬×5%×73/365=1(萬元),該利息收入免稅。

(3)A公司國債轉讓所得的确定。

國債投資轉讓所得=110-1-105=4(萬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4×25%=1(萬元)。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解釋】“符合條件”是指:(1)居民企業之間——不包括投資到“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非居民企業”;(2)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3)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個月)以内取得的投資收益;(4)未上市的居民企業之間的投資,不受一年期限限制;(5)權益性投資,非債權性投資。

3.在中國境内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解釋1】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個月)以内取得的投資收益。

【解釋2】注意此條款的投資方隻能是在境内有機構的非居民企業才有優惠。如果投資方是境内無機構的非居民企業則無此優惠。

【解釋3】居民企業或非居民企業取得的免稅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不足12個月股票取得的投資收益。

【相關鍊接】對内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

(1)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2)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内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非營利組織的營利性收入,應該納稅)

【解釋1】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1)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2)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财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财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4)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解釋2】免稅收入形成的費用、形成資産計提的折舊可以稅前扣除。

舉例:國債利息收入用來買汽車計提的折舊,可以稅前扣除;用财政撥款買來的卡車,其計提折舊不能稅前扣除。(配比原則)

【提示】出題類型:免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應稅收入的劃分是考點。交叉出選擇題。

【例題·多選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收入中,屬于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的有( )。

A.财政撥款

B.國債利息收入

C.物資及現金溢餘

D.依法收取并納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答案】AD

【解析】(1)選項AD:财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均屬于不征稅收入(而不是免稅收入);(2)選項C:企業資産溢餘屬于應當征稅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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