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車才租出去一個月,就有人開我的車發生了交通事故,還肇事逃逸,現在要賠十幾萬!”
7月29日,市民段先生通過今日頭條“頭條幫忙”長沙頻道向潇湘晨報晨意幫忙記者求助,今年4月27日,将名下一輛跑車租給私人租車商,但僅過一個月便發生了事故,駕駛自己車輛的駕駛員撞人後肇事逃逸,他因未與租車商簽訂合同,現在成了麻煩事。
7月29日,段先生告訴晨意幫忙記者,目前跑車已被交警部門暫扣,租車商也不願意配合找肇事司機,段先生擔心,“如果找不到肇事者,會不會讓我這個車主來承擔由肇事逃逸帶來的責任呢?”
對此,記者聯系了租車商,其表示後續會與段先生進行協商,“情況已都告知雨花區交警大隊了。”
湖南大鲲律師事務所律師柏炀表示,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證明雙方存在租賃關系,雙方可就如何賠償問題進行協商,如不能協商一緻,可通過法院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通過熟人介紹将跑車租給租車商,一個月後出車禍還肇事逃逸
段先生介紹,自己今年22歲,于2020年11月分期購買了一款二手福特野馬型跑車,總價25萬餘元,每月需還月供6125元。迫于還款壓力,今年4月,經朋友介紹,段先生認識了租車商付某韬,“聽朋友說他是一個二手車行的員工,和别人合夥做租車生意,沒有開公司。”
4月26日,雙方通過微信聊天确認租賃關系,因段先生當時不在長沙,便委托朋友将車交付給付某韬。根據段先生提供的聊天記錄截圖,付某韬4月26日與段先生協商租車事宜時,曾許諾會與段先生簽訂電子合同。段先生稱,雙方在車輛交付之後一直未簽合同。
5月30日晚上10時許,段先生收取了付某韬支付的6月份車輛租金。但僅過3個小時,5月31日淩晨1時許,段先生就得知自己的車輛發生車禍,駕駛自己車輛的駕駛員在雨花區撞傷人後逃逸,“我當時就聯系了付某韬,他說是被他朋友借走了。”
段先生介紹,在車輛發生事故之後,雨花區交警大隊便将其車輛暫扣,被撞傷者經鑒定為輕傷一級,治療費用預估有十幾萬,肇事者一直未找到。他多次聯系付某韬要求對方協助找到肇事者,盡快解決此事,但付某韬隻是安慰他,“到後來都不願意和我聯系了。”
段先生表示,自己的車目前一直被交警部門扣押,“我現在隻想盡快解決此事,甚至如果我車主有責任我也願意承擔”。段先生認為,車輛是在租給付某韬後發生的事故,希望雙方能盡快劃分責任,并希望付某韬能協助找出肇事者,“如果後面找不到肇事者,會不會讓我這個車主來承擔由肇事逃逸帶來的後續責任呢?”
對此,段先生稱付某韬隻是回複:“反正開車的人又不是你,你怕什麼勒,賠償方案到時候再說。”
7月29日,晨意幫忙記者聯系了租車商付某韬,付某韬稱,“我已經把我知道的情況告訴雨花區交警大隊了。”其表示,後續會與段先生就如何賠償定責問題進行協商。
車子租借後發生事故責任如何劃分?律師分析
湖南大鲲律師事務所律師柏炀表示,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但具體要看證據的呈現形式,本案中,段先生與付某韬之間的聊天記錄如果能夠确定兩當事人主體身份,并且聊天内容對于租車事宜的主要條款已經協商一緻,在實際履行中,此類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證明雙方存在租賃關系。但是本案中段先生本意可能是将車租給租車商,但對于付某韬的身份并未核實,其二人之間的租賃關系應在個人之間。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柏炀指出,作為出租一方,車輛租賃公司或其他出租車輛的人員應當盡到謹慎選擇義務,對車輛承租方的駕駛資格等嚴格審核;應當盡到保證車輛安全性能義務,提供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标準的車輛;應當依法為租賃車輛投保交強險,并選擇投保責任限額較高的商業三者險。如果出租一方存在過錯,如知道或應當知道車輛存在缺陷的、駕駛人無駕駛資格的、駕駛人飲酒或具有其他不能駕駛機動車的情形的等,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段先生将車輛租出去了後,由付某韬借給其朋友,從而發生事故,如果段先生對于車輛本身情況,不存在過錯的前提下,事故責任不應當由段先生承擔。而付某韬的借車行為,給段先生造成的損害,段先生可以向其主張相應的權利,如不能協商一緻,可通過法院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潇湘晨報記者武華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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