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并不隻是發生在工作過程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的,如果符合特定的條件,也是可以構成法定的工傷并職工一方主張工傷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所謂“交通事故責任”,根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可分為五種: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以及無責任。具體認定時,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确定: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緻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别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緻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此外,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記載于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結合上述14條,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構成工傷的前提是受害人不承擔主要責任以上,也即不承擔主要責任、全部責任,而如果是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者無責任,則是可以構成工傷的。
一旦構成工傷,就可存在交通事故人身侵權賠償和工傷保險理賠兩種賠償,也即雙重賠償問題。“雙重賠償”僅在一些特殊的項目上可以兩邊主張(如交通賠償的殘疾賠償金和工傷賠償中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而并非兩次完整的賠償。如交通費、誤工費、醫療費等,如果已經通過交通事故理賠的,則不能再要求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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