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馬同學畢業兩年了,先後換了幾個工作,但每次與用人單位簽勞動合同時,試用期都是六個月,她很疑惑,難道試用期六個月是全國固定的嗎!
其實勞動法對于試用期是有明确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才能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少于三個月,是不能約定試用期的。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所以,小馬簽的六個月試用期的勞動合同不一定就不合法,最重要的是要看勞動合同期限是幾年。如果試用期超過了國家規定的期限,勞動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償的,而且試用期的工資不得少于轉正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勞動合同是保護勞動者的,我們也一定要簽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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