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聯合印發《關于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 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今天(8月20日)上午教育部舉行新聞發布會,對該意見進行解讀。記者了解到,意見明确8類“校鬧”行為,提出要實現“不鬧也賠”,強調“鬧也不賠”,學校确有責任的,要依法、及時進行傷害賠償;明确禁止不顧法律原則的“花錢買平安”行為。責任明确前,學校不得賠錢息事。一旦發生“校鬧”行為,公安機關要及時出警,依法制止,堅決打擊。
近年來,因學校安全事故等引發的“校鬧”事件在各地時有發生。實踐中“校鬧”經常伴有圍堵校門、拉橫幅、擺花圈、設靈堂、糾纏學校負責人、占據辦公教學場所等非法過激行為。把“鬧”作為與學校博弈、獲取更大利益的手段。但是一些地方處于各種原因,政府和有關部門不能嚴格依法辦事、果斷處置,往往督促學校盡快予以解決、息事甯人,甚至花錢買平安。
“校鬧”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合法權益,挑戰法律底線,影響社會穩定。因為“校鬧”的存在,學校承擔了不應當承擔的責任和壓力,導緻一些學校不敢正常開展體育教學、課外活動,不敢正常批評學生,幹擾了素質教育的實施,影響了良好教育生态的形成。“校鬧”行為破壞法治底線,也不利于學生法治觀念和規則意識的養成。
記者注意到,此次印發的意見突出“預防為先”,實現“不鬧也賠”,強調“鬧也不賠”,明确8類“校鬧”行為,做到堅決打擊。在“不鬧也賠”方面,意見強調以保險機制為核心建立多元化的損害賠償機制,要求學校不得推诿塞責、積極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方式化解糾紛,學校确有責任的,要依法、及時進行傷害賠償,實現“不鬧也賠”。同時針對實踐中“以鬧取利”和一些地方無原則“花錢買平安”的狀況,意見明确禁止不顧法律原則的“花錢買平安”行為。責任明确前,學校不得賠錢息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糾紛處理。
意見明确了8類“校鬧”行為,一旦發生“校鬧”行為,要求公安機關及時出警,依法制止。對于實施“校鬧”行為,擾亂社會秩序、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财産損失的,要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相關規定予以懲處。特别是對于故意擴大事态、教唆他們人實施針對學校和教職工、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處理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的,要依法從嚴懲處。
八類“校鬧”行為
1.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财物的。
2.侵占、毀損學校房屋、設施設備的。
3.在學校設置障礙、貼報噴字、拉挂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污物、斷水斷電、堵塞大門、圍堵辦公場所和道路的。
4.在學校等公共場所停放屍體的。
5.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學校教職工、學生人身自由的。
6.跟蹤、糾纏學校相關負責人,侮辱、恐吓教職工、學生的。
7.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學校的。
8.其他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産權益的行為。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作者:張航、任敏
監制:丁肇文、劉昊、王祎
編輯:匡峰
流程編輯:吳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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