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個話題,說的是“如果你工作不開心,會選擇辭職嗎?”
這個話題讓我挺有感觸的。
之前部門的一個同事,從我入職開始,就聽他在我耳邊囔囔着要辭職,一會兒說領導不好相處其它部門的同事喜歡甩鍋,一會兒又說覺得自己現在這份工沒有意思。
我就給建議,讓他學會向上反饋。
他也去了,結果跟領導溝通了一個多小時,領回來一堆雜活,開始忙碌起來。
不知道是我的錯覺還是咋的,那段時間我們關系很陌生,不複從前。
後來關系有所回暖,他又開始跟我抱怨,說自己怎麼不開心了,打算最近就開始更新簡曆,找到合适的就辭職。
有了前車之鑒,這一次我很聰明地保持了沉默。
但我覺得他似乎又有點不開心,覺得咱兩關系這麼好,現在我不開心想辭職,你不開導我就算了,還一副巴不得讓我趕快走的态度,你是想怎樣?
說實話,那段時光是我入職公司以來,第一次覺得工作不開心想辭職。
後來真就辭職了。
但辭職的那個不是他,而是部門另一個同事,平時兢兢業業的,簡直就像小時候父母口中隔壁家的孩子那般優秀。
就這麼一聲不吭,餐也不聚的,就走了。
再到後來,我因為有更好的發展也走了。
然後現在,這個同事還在那家公司,時不時還會找我聊天,但還是那個老話題,跟我說做得不開心,想辭職了,讓我幫忙内推,卻又不更新自己的簡曆。
所以我算是懂了,那些嘴巴上常常挂着工作不開心想離職的,短時間之内都不離職。
很多人可能在某一時間段都會有辭職的想法,但總是被顧慮給拖住。
我就見過有人明明已經拿到了另一家公司的offer,又擔心萬一過去後試用期沒通過,再“繼續苟住等環境變好”和“趕緊走人離開這個讓人不開心的工作”之間猶豫、
又比如有的人明明已經下定決心要辭職,但害怕領導不批。
涉及到職業規劃的事情我沒辦法給出太多的見解,畢竟我本身也就是一個打工的,不好誤人子弟。
不過對于辭職這件事,我可以說說我個人的幾個見解,供大家參考。
1、辭職是你的權利,别人隻能挽留,不能強求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翻譯成大白話就是,想辭職,你隻需要履行提前告知公司的義務就行了。
所以,不管你是單純地不想在這家公司耗下去,還是找到了更好的工作想跳槽,都可以辭職走人,隻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走就行。
至于公司的感受?不用考慮的。
當然,如果公司能夠解決你想辭職的原因,那留下來繼續做自己熟悉的工作也未嘗不可。
比如你跳槽是因為工作幾年了都沒有漲薪,公司了解到你辭職的原因,覺得你是人才想挽留你,願意給你升職加薪,那你就可以綜合考量看看是否要繼續留下來。
但還是那個原則,辭職是法律賦予你的權利,如果你已經下定決心就是要走,那誰也留不住你。
記住,正式員工辭職,要提前30天提交書面通知,試用期隻需要提前3天就可以了。
2、提出辭職後,就沒有“回頭路”了
雖然辭職是勞動者享有的權利,但一旦我們使用了這個權利,就不能回頭了。
比如我之前碰到過這麼一種情況,老李(别名)因為親戚在當地開了一家公司,所以要辭職去那邊幫忙,就跟公司提出了辭職。
因為确實各方面能力都不錯,所以領導也進行了挽留,多次勸說無果後,還是批了。
然後老李開始進行離職的工作交接,公司也發布了招聘信息,多方篩選後也找到了比較不錯的人選。
結果在新員工入職一個禮拜左右,老李突然找到部門領導,說想繼續留公司,因為親戚那邊突然又不缺人了。
但辭職不是兒戲,公司已經招到合适的人選,一個崗位也用不着兩個人來分擔,最終老李還是隻能離開公司。
由此可見,辭職是《勞動合同法》賦予我們的權利沒錯,但權利一旦使用了,除非是公司願意,否則就無法撤回。
以上。
其實之前我在關于“辭職”的文章裡面有和大家說過很多,隻是略微散亂,這一次做了整理,邏輯會清晰很多。
最後的最後,很多人會有一種錯覺,就是以為主動辭職沒有經濟補償。
但其實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某種特定情況下,勞動者被迫向公司提出的辭職,還是可以拿經濟補償金的。比如公司存在拖欠工資、未繳納社保、違法調崗降薪等違法用工的行為,在掌握到相應證據後,都可以被迫辭職,然後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公司不給,那就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證據齊全又有法律依據作為支撐,勝訴隻是時間問題。
當然,如果隻是單純的因為個人原因離職,那除了離職當月在職期間的工資之外,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這個需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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