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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易耗品賬務處理最新規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0 17: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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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範總經理投資公司實際控制人,如果不是實際控制人,投資管理的審批權限将提交到董事長、董事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低值易耗物品的管理,保證公司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屬分支機構(包括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

第三條 低值易耗晶的采購、領用應當遵循“注重效益,厲行節約”的原則,做到既要保證公司經營需要,又要防止積壓浪費。

第四條 在保證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不受影響的前提下,低值易耗品應盡量實行“季度零庫存”管理,即庫存最多滿足最多不超過一個季度的消耗量。

第五條 低值易耗品必須堅持“先入庫後領用”的管理原則,不允許未經入庫直接投入使用。

第六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為低值易耗品之采購、管理部門,财務部為核算監督部門。

第二章 低值易耗品範圍與分類

第七條 低值易耗品是指單位價值在1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不能作為固定資産的勞動資料(辦公用品)。

第八條 低值易耗品按其用途分類:

(一)一般工具是指直接用于生産過程的各種工具。如刀具、夾具、模具及其他各種輔助工具。

(二)專用工具是指專門用于生産各種産品或僅在某道工序中使用的各種工具。如專門模具、專用夾具等。

(三)替換設備是指容易磨損、更換頻繁或為生産不同産品需要替換使用的各種設備。如軋制鋼材用的軋锟、澆鑄鋼錠的錠模。

(四)包裝容器是指用于企業内部周轉使用,既不出租、也不出借的各種包裝物品。如盛放材料、儲存商品的木桶、瓷缸等。

(五)勞動保護用品是指發給工人用于勞動保護的安全帽、工作服和各種防護用品。

(六)管理用具是指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用的各種家具和辦公用品。如文件櫃、打字機等。

(七)其他低值易耗品:指不屬于以上各類的低值易耗品。

第三章 采購與入庫

第九條 各部門每季度申報一次本部門所需低值易耗品的需求計劃,經綜合管理部彙總編制計劃,按審批權限報财務部審核、主管領導批準後,由綜合管理部統一辦理購進。

第十條 各部門平時急需的低值易耗品,須報零星采購計劃,經綜合管理部和财務部審核批準後方可購進。

申報零星采購計劃的部門,部門經理及綜合管理部部門經理要扣除相應的績效考核分項。

第十一條 低值易耗品的采購應本着節省成本、價廉物美、急需先辦的原則,不得謀私利。

原則上采取線上采購。

第十二條 采購低值易耗品後,綜合管理部應及時辦理入庫手續,填制有關物品賬目,憑發票和入庫單向财務部報銷。

第十三條 入庫要求

(一)公司新購的低值易耗品,統一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行政專員負責驗收入庫,行政專管(保管員,下同)要認真核對低值易耗品的類别、數量,看是否與購置申請單一緻。

(二)保管員核對無誤後,填寫驗收單并簽字。驗收單一式二聯,第一聯為存根聯,由保管員留存并據以登記台賬;第二聯為結算聯,由經辦人據以報銷。

(三)低值易耗品入庫後,保管員應按類别、品種規格合理擺放,禁止亂堆亂放。

(四)庫存低值易耗品重新使用前,應由相關人員進行檢查、保養。

第四章 領用與管理

第十四條 低值易耗品由綜合管理部負責保管,并指定行政專員管理。領用人填寫“領用單”或通過釘釘流程審批,經部門負責人簽字确認後到綜合管理部辦理領用手續。

第十五條 行政專員按照領用單上填制的有關内容發放低值易耗品,并及時登記低值易耗品進、出、存明細賬。

第十六條 低值易耗品,應按月或按季定期盤點,填寫庫存統計表,注明盈虧數額,說明原因,報财務審核。

第十七條 綜合管理部應制定各級部門(人員)低值易耗品的領用标準和使用期限,并定期改進。

第十八條 低值易耗品的減損、報廢處理

(一)低值易耗品在使用過程中,由于磨損而喪失使用效能時,應由使用部門或使用人填制“低值易耗品減損審批單”申請報廢,經部門經理審批,經綜合管理部簽署意見後,報财務部進行賬務處理。

(二)财務部在接到“低值易耗品減損審批單”後,攤銷低值易耗品的有殘值收人的計入“營業外收入”、“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三)如經審核屬于人為因素報廢的,按公司相關規定由責任人賠償。

第十九條 低值易耗品使用人員交接時,應将其經管的低值易耗品交接清楚,然後由接交人員另辦資産責任簽認手續,以明确責任。

第二十條 财務部會同綜合管理部等相關部門,每年對低值易耗品至少進行一次清查,做到賬、卡、物相一緻。

第五章 費用核算

第二十一條 低值易耗品核算:

(一)一般低值易耗品皆可采用一次性攤銷的辦法,即在購入時一次攤人有關成本費用。

(二)對于單位價值較大,或一次領用數額較大,影響當期成本水平的,可以分期攤銷,但攤銷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三)不論采用何種攤銷辦法,公司都應加強對低值易耗品的日常管理,建立在庫、在用台賬,嚴格按原始憑證辦理借領、退庫和報廢手續。

第二十二條 管理(銷售)部門會計分錄如下:

借:低值易耗品

貸:銀行存款

借:管理(銷售)費用—相關明細科目

貸:低值易耗品

第二十三條 生産部門核算會計分錄如下:

(一)購入時

借:低值易耗品

貸:銀行存款

(二)領用時:

借:生産成本

貸:低值易耗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綜合管理部負責制定、修改、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經總經理批準,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低值易耗品賬務處理最新規定(低值易耗品管理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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