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章申訴的流程如下:
1、在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内向主管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出申訴;
2、主管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後五日内作出裁決;
3、不服主管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裁決的,可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内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七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内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九條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複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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