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縫章不是一種專用章,而是一種蓋章方式。
合同簽署頁蓋章是簽合同的基本要求。
騎着多張合同文本的邊緣蓋上去一個印章則是必要的補充。
對,騎縫章就是騎着多張頁邊蓋上印章的蓋章方式。
所以是騎縫章而不是齊縫章。
昨天,顧問單位老總把簽好的銷售合同發給我再次審核。
内容是之前審核好的,不用細看,買賣雙方簽字蓋章也很規範。
但有個問題是:三頁合同,擔保方隻在最後一頁蓋了章。
我立即打電話給老總“如果方便,讓擔保方加蓋騎縫章”。
讓擔保方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對擔保事項有明确的表示。
包括擔保的主債務内容、範圍、額度、擔保方式等。
如果蓋章頁沒有任何關于擔保事項的條款,擔保方又僅僅在那一頁蓋了章,那麼事後擔保方可能會扯皮。
比如,他們可能會扯前兩頁被替換過等等。
客觀來說,買賣雙方是有可能惡意串通損害擔保方利益的。
所以,為了減少争議,補蓋騎縫章,好處大大的。
(這狗怎麼這麼像電腦前的我)
同理,有騎縫章也有騎縫簽字、騎縫手印。
為了慎重又慎重,有些單位要求簽字人每頁簽字。
比如開發商、銀行這類機構,保證每頁都有簽字,每頁都被認可。
如果有一頁不被認可,都可能造成極其不利的結果。
騎縫章最好各方都蓋。
隻有甲方蓋了騎縫,免不了乙方會說甲方偷換過頁面後補蓋了騎縫章。
此時,我想起此前代理的若幹個金融借款糾紛。
我代表的是保證人。
一摞摞借款合同中,保證人隻在最後一頁簽字。
當然,銀行是有騎縫章的。
辯論階段,我陳述:
本案唯一與某某有關的證據就是借款合同最後一頁簽字,這一頁除了簽字什麼具體内容都不能反映。
到底為誰提供保證、保證的主債務是什麼、保證範圍是什麼、保證期間是多久都不清楚,何來保證責任?
銀行作為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如果法院認定這份合同對某某有約束力,那麼就違背了基本的證據規則。
以後随意換頁再裝訂在一起就是一個有約束力的合同,法院還予以認定,讓某某承擔巨額債務,這是非常可怕的。
銀行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管理存在重大問題,理應承擔相應管理不善的風險。
對應的,司法裁判對社會應有正向引導。
通過法院裁決才能倒逼金融機構完善管理。
所以,本案不應認定某某承擔案涉借款的保證責任。
(此處應有掌聲
庭後,法官和銀行的代理人分别表示我說的有一定道理。
不過,法院在判決中并未采納我的觀點……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沒有騎縫印章或簽字的合同本身就帶有争議屬性。
但是,站在刁鑽的角度,可能會技術性地采取不要騎縫印章或簽字的措施。
不過,站在公平的角度,建議合同各方都完善騎縫印章或簽字。
各方都尊重事實、誠信履約才是長久之道。
最後,特别提示:
是否蓋騎縫章不是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
隻是減少争議的一種技術手段。
引起大家重視即可,也不要過多糾結。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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