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範圍本标準規定了電化學儲能電站锂離子電池管理系統的使用條件、功能要求、檢驗和試驗項目等。 本标準适用于新建、改建、擴建電化學儲能電站。2規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裝儲運圖示标志GB/T 2423.4 電工電子産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Db:交變濕熱(12 h 12 h循環)GB/T 16935.1低壓系統内設備的絕緣配合第1部分:原理、要求和試驗GB/T 17626.2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GB/T 17626.4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GB/T 17626.5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浪湧(沖擊)抗擾度試驗GB/T 17626.8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工頻磁場抗擾度試驗GB/T 17626.12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振蕩波抗擾度試驗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适用于本文件。3.1電化學儲能電站 electrochemical energy storage station采用電化學電池作為儲能元件,可進行電能存儲、轉換及釋放的電站。電化學儲能電站通過化學反應進行電池正負極的充電和放電, 實現能量轉換。傳統電池技術以鉛酸電池為代表, 由于其對環境危害較大, 已逐漸被锂離子、 鈉硫等性能更高、 更安全環保的電池所替代。圖示是某儲能電站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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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化學儲能電站之儲能系統組成: 電池儲能系統,英文全稱Battery Energy Storage System,簡稱BESS,主要由電池系統(Battery System, BS)、功率轉換系統(Power ConversionSystem, PCS)、電池管理系統(Battery Management System, BMS)、監控系統等 4部分組成,如下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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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功率變換系統 power conversion system ; PCS 實現儲能電池與交流電網之間雙向能量轉換的系統。又稱逆變器、儲能雙向變流器,實物如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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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S工作原理拓撲如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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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單體電池 cell由電極和電解質組成,構成蓄電池組模塊最小單元,能将所獲得的電能以化學能的形式貯存并将化 學能轉為電能的一種電化學裝置。3.4電池模塊 battery module兩個及以上的單體電池以一定的電氣連接方式組成的單元。3.5電池管理單元 battery management unit ; BMU管理一個電池模塊,監測電池狀态(電壓、溫度等),并為電池提供通信接口。3.6電池管理系統 battery management system ; BMS監測電池的狀态(溫度、電壓、電流、荷電狀态等),為電池提供通信接口和保護的系統。3.7電池電量狀态 state of energy;SOE電池實際(剩餘)可放出的瓦時容量與額定瓦時容量的比值。3.8電池均衡 battery-balancing通過電池之間的電量轉移措施,減少電池間的容量和電壓差,保持不同電池間電量的均衡。電池系統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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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使用條件4.1環境溫度設備運行期間周圍環境溫度不高于45 °C,不低于0 °C。4.2相對濕度日平均相對濕度不大于95%,月平均相對濕度不大于90%。設備上不應出現凝露。4.3海拔高度海拔高度小于2 000 m。5功能要求5.1基本要求5.1.1 BMS的拓撲配置應與PCS的拓撲、電池的成組方式相匹配與協調,并對電池運行狀态進行優化 控制及全面管理。5.1.2 BMS功能要求中各功能具體實現層級由BMS的拓撲配置情況決定,宜分層就地實現。5.2測量要求BMS應能實時測量電池的電和熱相關的數據,應包括單體電池電壓、電池模塊溫度、電池模塊電 壓、串聯回路電流、絕緣電阻等參數。各狀态參數測量精度應符合下列規定:a)電流釆樣分辨率宜結合電池容量和充放電電流确定,測量誤差應不大于土 0.2%,釆樣周期不 大于50 ms;b)單體電壓測量誤差應不大于士0.3% ,釆樣周期應不大于200 ms;c)溫度采樣分辨率應不大于1 °C,測量誤差不大于士2 °C ,采樣周期不大于5 so5.3計算要求BMS應能夠估算電池的荷電狀态,充電、放電電能量值(Wh),最大充電電流,最大放電電流等狀态 參數,且具有掉電保持功能,具備上傳監控系統的功能。各狀态參數估算精度應符合下列規定:a)SOE估算精度應不大于8% ,宜具有自标定功能,計算更新周期應不大于3 s;b)電能量計算誤差應不大于3%。5.4狀态參數信息上送功能BMS應具備内部信息收集和交互功能,能将電池單體和電池整體信息上傳監控系統和功率變換 系統。5.5故障診斷功能BMS應能夠監測電池的運行狀态,診斷電池或BMS本體的異常運行狀态,上送相關告警信号至監 控系統和功率變換系統。5.6電池的電氣保護功能BMS應具備電池的過壓保護、欠壓保護、過流保護、短路保護、過溫保護、漏電保護等電氣保護功 能,并能發出告警信号或跳閘指令,實施就地故障隔離。5.7管理功能BMS應能對充放電進行有效管理,确保充放電過程中不發生電池過充電、過放電,以防止發生充放 電電流和溫度超過允許值,主要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a)充電管理功能:在充電過程中,電池充電電壓應控制在最高允許充電電壓内;b)放電管理功能:在放電過程中,電池放電電壓應控制在最低允許放電電壓内;c)溫度管理功能:應能向熱管理系統提供電池溫度信息及其他控制信号,并協助熱管理系統控制 實現電池間平均溫差小于5 °C;d)電量均衡管理功能:應釆用高能效的均衡控制策略,保證電池間的一緻性滿足要求。5.8統計功能BMS應具有電池充、放電的累計充、放電量的統計功能,并具有掉電保持功能。5.9通信功能5.9.1BMS與功率變換系統之間應有通訊接口,宜有備用接口,作為冗餘,同時宜具備1個硬接點 接口。5.9.2BMS與監控系統之間應有以太網通訊接口,宜有備用接口,作為冗餘。同時,電化學儲能電站内 BMS宜單獨組網。5.10對時功能BMS應具備對時功能,能接受IRIG-B(DC)碼對時或者NTP網絡對時。5.11平均故障間隔時間BMS應具備良好的可靠性與可用率,平均故障間隔時間不宜小于40 000 h05.12定值設置功能BMS應能對電池運行參數、報警、保護定值進行整定,且具備就地和遠程修改功能。5.13操作權限管理功能BMS應具有操作權限密碼管理功能,任何改變運行方式和運行參數的操作均需要權限确認。5.14事件記錄功能BMS應能儲存不少于5 000條事件。運行參數的修改、電池管理單元告警信息、保護動作、充電和 放電開始/結束時間等均應有記錄,且時間記錄應精确到秒。事件記錄應具有掉電保持功能。每個報警 記錄應包含所定義的限值、報警參數,并列明報警時間、日期以及報警值時段内的峰值。5.15存儲功能BMS應具備足夠的容量在線存儲30天的信息,且宜采用隊列方式存儲。5.16故障錄波功能BMS宜有故障錄波功能,能夠對故障前後的狀态量有效記錄,電流量記錄周期宜不大于50 ms,電 壓量記錄周期不大于1 s,溫度量記錄周期不大于5 s。記錄時間不宜少于10 min。5.17顯示功能BMS應能顯示确保系統安全可靠運行所必需的信息,如相關定值、模拟量測量值、事件記錄和告警 記錄等。5.18電磁兼容BMS應符合GB/T 17626.2規定嚴酷等級為三級靜電放電抗擾度、GB/T 17626.4規定嚴酷等級為 三級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GB/T 17626.5規定嚴酷等級為三級浪湧(沖擊)抗擾度、GB/T 17626.8 規定嚴酷等級為四級工頻磁場抗擾度、GB/T 17626.12規定嚴酷等級為三級振蕩波抗擾度試驗的要求。5.19絕緣耐壓性能BMS應能經受要求的絕緣耐壓性能試驗,試驗電壓應符合表1規定。在試驗過程中BMS應無擊 穿或閃絡等破壞性放電現象。表1絕緣強度試驗電壓
額定絕緣電壓Un/V |
介質交流試驗電壓/V |
介質直流試驗電壓/V |
沖擊試驗電壓/V |
Un<63 |
500 |
700 |
1 000 |
63VUnW 250 |
2 000 |
2 800 |
5 000 |
250<Gn<500 |
2 000 |
2 800 |
5 000 |
5.20耐濕熱性能BMS應能經受GB/T 2423.4規定的濕熱試驗,在試驗後應能正常工作,且滿足5.2狀态參數測量 精度的要求。6檢驗和試驗項目6.1 類型6.1.1型式試驗6.1.1.1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試驗:a)新産品鑒定時;b)結構、工藝或材料有重大改變;c)停産後複産;d)轉廠;e)批量生産的産品,每隔5年進行一次型式試驗;f)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試驗的要求時;g)合同規定。6.1.1.2判定規則:産品在型式試驗中,若有一項不合格時,應判定産品為不合格。6.1.2出廠試驗每套産品都應進行出廠試驗。有一項性能不符合要求,即為不合格,允許返修後重試,複試一次仍 不合格,則為試驗不合格。6.2試驗項目試驗項目應符合表2規定。表2檢驗和試驗項目
序号 |
檢驗項目 |
型式試驗 |
出廠試驗 |
技術要求條款 |
1 |
電流測量精度 | | |
5.2 |
2 |
電壓測量精度 | | |
5.2 |
3 |
溫度測量精度 |
V |
7 |
5.2 |
4 |
SOE估算精度 | | |
5.3 |
5 |
故障診斷功能 |
7 |
V |
5.5 |
6 |
保護功能 | |
V |
5.6 |
7 |
電量均衡功能 |
V | |
5.6 |
8 |
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 | | |
5.18 |
9 |
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 | | |
5.18 |
10 |
浪湧(沖擊)輻射抗擾度試驗 |
7 | |
5.18 |
11 |
工頻磁場抗擾度試驗 |
V | |
5.18 |
12 |
震蕩波抗擾度 | | |
5.18 |
13 |
耐壓測試 |
V | |
5.19 |
14 |
耐濕熱性能 | | |
5.20 |
注:帶号為應做試驗項目。 |
7标志、包裝7.1 BMS産品上應有下列标志:a)産品名稱及商标;b)産品型号和規格;
c)制造廠名稱;
d)制造日期或代号。7.2包裝箱外部應有下列标志:a)産品名稱、型号、規格和數量;b)産品标準編号;c)每箱的淨質量和毛質量;
d)标明符合GB/T 191規定的“防震”、“防潮”等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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