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全國首份“噪音擾民”訴前禁止令的相關情況,以及社會公衆關心的噪聲污染矛盾糾紛解決、環境侵權禁止令的适用等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胡靜接受了記者采訪。1.該案發出了全國第一份噪聲污染禁止令,這個第一“令”有怎樣的意義?
答:該訴前禁止令的發出為噪聲污染糾紛展示了一種新的解決途徑,具有積極的示範和引導意義。在出現噪聲擾民的情況下,如果無法通過協商或協調解決,污染受害者的救濟途徑有兩種,一種是通過行政機關責令行為人停止産生噪聲或降低噪聲,這種方式較為便捷,但其前提是噪聲排放超标,因為行政機關隻能處理違法行為;另一種是提起民事訴訟,民事訴訟雖然可以解決合法行為造成的糾紛,但缺點是程序複雜、耗費當事人的時間精力和較多的司法資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生态環境侵權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幹規定》是對民事訴訟行為保全制度的延伸和發展,其規定的禁止令行為保全為噪聲污染受害者提示了第三種救濟途徑。
2.在該案件中,由于噪音分貝未達處罰标準,導緻行政機關無法對其實施處罰。對于這類未到法規标準但又确實産生負面影響的行為,禁止令作為一種保全措施,有哪些優勢?
答:環保禁止令具有如下優勢:其适用不以行為人行為違法為前提,程序較為簡單,對于污染受害者比較便利,對司法資源的耗費較少。不過,環保禁止令需要謹慎運用。環保禁止令作為一種保全措施具有臨時性,在缺乏完備程序的情況下,環保禁止令對于行為人影響較大,存在侵犯行為人合法權益的風險。在适用環保禁止令時,需要準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生态環境侵權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幹規定》中适用環保禁止令的條件,仔細識别和判斷各方利益的合法性和大小并加以權衡。
在類案的啟示方面,在受害者遭受侵害的利益屬于合法利益且行為人的行為并不屬于正常的活動的噪聲糾紛案件中,申請環保禁止令獲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更大。這裡的重點是行為人的行為所承載的利益的合法性和大小。本案的訴前禁止令能獲得法院支持,關鍵的一點是被申請人播放“荒山野鬼”錄音與其他鄰居“鬥氣”的行為并非正常生活活動。
3.案件中的王先生主動向法院提交訴前禁止令申請,反映了人民群衆日益提高的法治意識。法院如何更好發揮司法宣傳作用,引導廣大人民群衆遵守公共秩序,維護聲音環境的安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答:案件當事人主動利用環保禁止令成功維權,給我們一個啟發,立法和司法解釋中不乏有利于廣大群衆維護合法權益的工具,訖待在實踐發掘和利用。對于事關人民群衆切身利益的新立法和新司法解釋,法院應當廣泛宣傳,尤其重要的是通過典型案例的審理達到宣傳效果。一方面,可以對維權的群衆起到示範和引導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對噪聲的産生者産生提醒和警示效果,令其主動停止排放不必要的噪聲和降低無法避免的噪聲,減少噪聲污染糾紛的發生。
4.近年來,許多蘊藏着“大道理”的“小案”進入了人們的視線。請問,本案的“大道理”可以從哪些方面理解?
答:在鄰裡之間發生噪聲糾紛是很常見的現象。“鄰居不能選擇”,鄰居之間相互理解和克制是長期和諧共處的必然要求。每人可能是噪聲的制造者,也可能是噪聲的受害者。人人有責才能有利于形成人人受益的良好噪聲污染防治氛圍,共同維護和享受和諧安甯的生活環境。
編輯:楊書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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