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使人快樂,交流讓人進步,我是有理想的鹹魚
近日,浙江溫州龍港市将農民群體納入住房公積金改革試點,引發衆人關注.多家媒體對此贊不絕口,稱贊一舉多得,既惠及了更多群體,更有利于擴大住房公積金資金來源,其意義不容小觑。
住房公積金制度不斷“擴面”,讓制度惠及農民是一件好事。但我認為如何貼近現實,讓制度能夠真正服務到農民更為重要,否則這也就是一個不切實際的噱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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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敢大言不慚地這麼說呢?主要是因為原來制度對于農民來講存在以下幾方面的疏漏。
首先,讓我們來了解一下公積金的定義。公積金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公積金的作用通俗點來講就是專門用來房消費支出的一筆長定期存款(按規定用于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 那麼問題來了農民自住房(集體産權)能用這錢嗎?現有的規定恐怕不能吧!那總不能讓農民為了用這筆錢,去離自己田地幾十公裡的地方買套房吧,極不方便的。
其次,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最初目的,是為了讓職工較快、較好地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其中極為主要一點就是它的互助性——形成一套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了幫助,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公積金貸款。
但農民算有房的嗎?他們存進錢沒法使用,這是打算讓掙得少的資助掙得多的嗎?這難道不違背建立公積金的初衷,也違背了共同富裕——富人帶窮人的原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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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聊聊下面一點疑問,公積金制度是有福利性制度,簡單講就是企業也必須交錢來幫職工供養他的公積金賬戶,但農民呢?自己交全額了嗎?如果交全額意義又在哪?肯定不是為了從左手倒去右手吧!并且上文提過一旦上繳就會變成專用款項,而這個款項按照規定除非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内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将返還個人。但上述特例似乎沒有因為你是農民就可以随時拿出來應急啊(完全是套牢,也就是不去城裡買房就存到法定退休年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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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目前公積金現狀:不同地區和職業參繳情況存在差異,各地住房市場現狀和人口結構特點各不相同。在堅持房住不炒和因城施策的總思路下,各地區不能僅僅将更多人群納入保障範圍,更需要進一步完善公積金配套政策,還必須建立完善的監管體系,才能保證農民的利益不被損害。
重申一下,公積金是個好制度,初衷是好,目的也是極好的。但怎麼能真正讓農民受利是需要深思,需要調查的。“橘生淮南則為橘,橘生淮北則為枳”,不切實際隻會危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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