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公安部修訂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簡稱《規定》)正式施行,出台了四方面15項新規定新措施,其中多項政策與事故當事人密切相關,自新規出台後,在網絡上對于事故處理收費問題也得到了很大的關注,究竟這一費用收不收,由誰承擔,今天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的民警就來為大家答疑解惑。
新規出台後,在規範事故處理收費、減輕群衆負擔方面,出台了四項制度措施。
一、對因扣留事故車輛産生的停車費用,明确由作出扣留決定的公安交管部門承擔,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産生的費用除外。
交警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出台之後,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在2015年4月時就在全區率先實行涉案車輛停車保管費由公安交管部門承擔。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出台,明确了對因扣留事故車輛産生的停車費用,由作出扣留決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但是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但當事人逾期未領取時産生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後,交警部門将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二、對需要進行事故檢驗、鑒定的,規定檢驗、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不得向群衆收取。
三、嚴禁公安交管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防止違規收費和勾連牟利等問題。
交警解讀:
目前柳州交警在用的涉案車輛停車場是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以公開招投标的方式購買社會服務,由中标單位實施停車保管。
四、除依法扣留車輛的情形外,賦予事故當事人自行聯系施救單位拖移車輛的選擇權,隻有在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且影響通行和安全的情況下,交通警察方可通知具有資質的施救單位将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交警解讀:
部分市民對拖車與清障施救兩個概念有誤讀,針對一些交通事故當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出現車輛無法及時聯系其他施救單位進行移動且影響通行和安全的等等情形,是可以實施清障施救措施。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拒不服從、無力實施或者遇有影響公衆利益等緊急情況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定單位代當事人将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現場,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當事人應當接收、保管從現場清理的所屬物品”。
同時對于清障施救,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将道路清障施救費劃歸到交通事故經濟損失的範疇中,因而這一費用應當由交通事故中的侵權責任人進行賠償。
新規的施行就是為了積極回應群衆對依法、公正、高效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新挑戰和新要求,它的施行能有效的推進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規範化,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對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效率,化解矛盾糾紛。修訂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還在依法嚴厲打擊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對群死群傷事故開展深度調查以溯本追源、預防事故等方面也作了明确規定,将有利于打擊震懾違法犯罪、科學有效預防事故。
(責任編輯/莫小華 文/韋慧 圖/何雯雯 整理/黃婕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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