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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現象看本質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21 17:45:21

透過現象看本質? ——試論辯證思維與邏輯思維的辯證關系及造成錯誤認知的根本原因和具體表現,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透過現象看本質?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透過現象看本質(透過現象看本質)1

透過現象看本質

——試論辯證思維與邏輯思維的辯證關系及造成錯誤認知的根本原因和具體表現

(一)

談認識,我們必須首先要談兩種基本的思維方式,一是辯證思維方式;二是邏輯思維方式。為了便于理解和掌握,我們不妨就什麼是思維方式,什麼又是辯證和邏輯等問題,先一一分而論之。

首先,讓我們看看,什麼是思維方式?

思維是以概念、範疇為工具去反映認識對象的。所謂的思維方式,通俗地說,其實就是人們思考問題的角度和方式方法。

其次,何為辯證,何為邏輯?

辯證,是指人們通過概念、判斷、推理等思維形式對客觀事物辯證發展過程的正确反映,即對客觀辯證法的反應。

邏輯,是指思維的規律和規則,是對思維過程的抽象。邏輯的分類很多,既有層級上的區分,也有狹義和廣義的不同,狹義上講,既指思維規律,有形式邏輯和抽象邏輯;廣義上講,邏輯泛指規律,包括思維規律和客觀規律。

那麼,綜合起來說,辯證思維是指以變化發展的視角認識事物的思維方式。而邏輯思維是指思維内容聯結、組織在一起的方式或形式。

辯證思維通常被認為是與邏輯思維相對立的一種思維方式。在邏輯思維中,事物一般是“非此即彼”、“非真即假”,而在辯證思維中,事物可以在同一時間裡“亦此亦彼”“亦真亦假”而不影響思維活動的正常進行。

簡而言之:辯證思維,就是亦此亦彼;邏輯思維,則是非此即彼。

這樣說,隻是從辯證和邏輯兩種思維方式,對事物間相互關系,從内在聯系和外在表現的形式上進行的歸納和概括。

如果從事物本質屬性及發展規律上看,辯證思維,主要是對事物屬性的發展和變化進行規律性的認識,是以聯系、發展和一分為二的觀點,去分析和看待事物對立統一的、量變質變的和否定之否定的發展規律。

而邏輯思維,則主要是着重在程序和結構中,反映所有事物的程序性和結構性的關系問題。主要是程序上的先後,主次;結構上的上下,左右,前後和内外的關系。其主要表現的種類為條理、頭緒及層次等諸多方面。

因此,概括地說,辯證思維,就是亦此亦彼,沒有聯系、發展和變化,就沒有辯證。邏輯思維,則是非此即彼,沒有歸納、總結和分類,也就沒有邏輯!

辯證與邏輯即是相互聯系的,也是相互獨立的,他們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在認識事物的過程中,他們之間存在着相輔相成和相互作用的辯證和統一的關系。也就是說,辨證,少不了邏輯的“支持”,邏輯中也不能沒有辨證的“配合”。

辯證思維與邏輯思維所不同的是,他們在認識事物的過程中,作用于事物的不同層面、範疇和認識事物的不同角度及方式方法。我們在現實中,隻有将他們有機的融合在一起,并做到既有辯證又有統一,既有分類又有歸納,我們才能真正做到對事物的本質認識,才能真正做到思路清晰,邏輯嚴謹。

如果,把辯證思維比喻是“化學反應”的話,那麼,邏輯思維就是“物理解剖”。

我們看問題,首先要正确理解主體概念的正确定義,并在此基礎上,還要透過現象看本質,要突破簡單的概念性認識,直擊事物的本質,從而達到真理性的本質認識。切不可因為虛榮和面子,影響着我們對事物本質的真理性認識,這樣便會妨礙我們在認識水平上的提高和進步。

(二)

關于概念的正确定義和歸類與事物的本質屬性,是否能契合一緻的問題,從認知主體的角度來看,概括地說,認知和歸納出現錯誤的主要表現形式,集中表現為,在歸納事物的本質屬性(或行為的本質屬性)與概念屬性時,存在着不能相互對應的錯誤,也就是俗話所說的“張冠李戴”或“驢頭不對馬嘴”。這是我們在認識上會經常出現的問題。

對此,我想從以下幾個方面,談幾點個人的粗淺認識和看法:

一、對事物屬性歸類缺乏正确認識,從而導緻對他人行為的本質屬性和與之相對應的屬性概念不相切合

嚴格地說,事物的屬性應該分為本質屬性和非本質屬性等兩類。關于因對事物屬性的歸類缺乏正确認識,從而導緻對他人行為的本質屬性和與之相對應的屬性概念不相切合的問題,從客觀上看,其實,均存在對行為的本質屬性和對屬性概念認識定性不夠準确的錯誤。但從認知主體的主觀角度來看,又各有側重某一個方面的區别。

(一)偏重于對屬性概念認知錯誤。對屬性概念認知錯誤,一般表現在對“詞義”和“詞意”認識錯誤。詞義的定性一般有褒、中、貶等三種,怎樣正确使用“詞”這個基本的語言單位,使之與我們要反映的事物有機地統一,從而正确地表達我們的觀點,應該也是不容忽視的問題。對“詞義”的錯誤認識,導緻選詞、用詞不當,“詞意”表達不夠準确,或者是錯誤,是其錯誤的根源。

當然,如果是受立場或感情等因素的影響,而故意為之的,則另當别論。

(二)偏重于對行為屬性認知錯誤。比如說,什麼是偏執,什麼是執着,單從行為的表現形式和特征上看,兩者并沒有任何的區别和不同。但究其内容的實質來看,兩者則有本質的區别。從認識的角度來看,偏執,是因認識片面,從而造成偏于某一方面的執着。就結果和意義而論,偏執的定義是沒有結果,或沒有意義。而執着的情形,則與之相反。

對行為定性所依據的條件存在着錯誤的認知和界定,是其錯誤存在的主要原因。

對事物定性的方法和依據一般有三種,一是以過程論;二是以結果論;三是價值論(或是意義論)。

(1)過程論,隻要你實施了具體行為就可以定論。

(2)結果論,則是要看最終結果,才能定論的。然而,隻要是有結果,必有過程的存在,但我們還應該知道,過程是有長,有短的。短時間沒有結果,并不代表最終沒有結果。

因此,我們在尚未有最終結果之前,就不能迫不及待的對别人的行為過早的下結論。

關于以上兩點,我們不妨以“違法”與“犯罪”等兩個不同的概念來舉例說明一下。

什麼是違法,什麼是犯罪?我國法律對此有着非常明确和嚴格的界定。首先,兩者都是具有違法行為的事實存在,這是相同的,也是肯定的。但所不同的是“違法”并不一定就構成了“犯罪”,這不僅僅是因為兩者在程度上的區别,而且,更是因為兩者在本質上也是有所不同的。

再者,在刑法的定罪标準中,也有兩種明确的分類,那就是以“過程論”和以“結果論”。有些罪名隻要實施了行為,你就已經構成了犯罪,而有些罪名,雖然有行為過程,但沒有達到一定的後果,其罪名均不能成立。如此這般,你就不能“違法”“犯罪”不分,隻要是違法,你就都稱為“罪犯”吧!如果是這樣,是不是有些不妥呢?

(3)價值論(或是意義論),關于這個問題,就要以辯證和一分為二的觀點來看了,比如說,失此得彼,或者說,失之“物質”,而得之“精神”,是不是同樣也有作用和意義呢。否則,你能說有信仰的人都是偏執嗎?應該不能吧!

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得”“失”與否,是不是完全在于我們的價值取向,取向不同,選擇也就自然不同,其意義也就不同。

再者說,相對不同的個體而言,你覺得沒有價值、沒有意義,而我卻樂在其中。因此,有沒有價值和意義,也隻能是行為主體的事,與他人無關。這是否應該是,判别有沒有價值和有沒有意義的一個不可缺少的前提條件呢?你總不能凡事都依據你的意願,來界定他人的行為和追求有沒有價值和意義吧!所以,我們切不可以,用自我的立場和視角來看待紛繁複雜的萬事萬物,為他人的行為随意定性。

追求不同,意義自然不同。這樣的說法應該沒有問題吧!

由此可見,當我們在對事物的屬性進行歸納時,由于對事物本質屬性認識錯誤,或者是,錯把非本質屬性當成了本質屬性,這樣一來,自然也就不存在對事物的概念和定義是否是做到了準确把握和正确适用的問題。

因此,出現如此錯誤的根本原因,主要是在對行為的本質屬性認知錯誤,而并不是主要在他如何适用概念的表現形式上。

其實,嚴格地說,他就是一個從裡到外,徹頭徹尾的錯誤。相對人的行為而言,對行為本質屬性認識錯誤,必然導緻對人的評價錯誤。

二、對屬性特征相對應的主體對象歸納錯誤

這個問題的存在,主要體現在對事物屬性的邏輯歸類存在錯誤的認知。主要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一)作為具體的事物而言,其本身并不具有,是他人附加的。有些事物,其本身是不具有某些屬性的(如:道德屬性),其所具有的隻有價值屬性,他的道德屬性,隻有當操作主體賦予他不同的作用時,他的功能作用才被迫附有道德屬性。

比如說,人們生活中所經常使用的刀具,如果你用于提高工作的效率,他就是工具,如果你用于殺人,那麼,他就是兇器,而他的“兇器”屬性是他人賦予的,并不是其本身所固有的。

(二)作為自然人而言,其本身雖然具有,但并非絕對,要看作用于什麼方面。人的某種性格特質,是中性化的,不具有好壞、優劣等屬性特征的,也就是說,并不是不分具體情形和一層不變的具有“好”與“壞”的絕對屬性。如果在現實生活中,他确實起到了這樣或那樣的作用,那也要根椐你的目的,看你用于哪些方面。運用得當,他就是優點;運用不當,他就是缺點。

人無完人,這是一定的。怎樣做到揚長避短,這即是我們個人應該注意的問題;同時,也是用人的人,應該注意的問題。否則,如果我們沒有達到預期的目的,責任絕不是單方面的,雙方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三)合作的主客體雙方同時具有,但應區分主次。從主、客體等不同層面上說,人隻要與他人合作,就有主體和客體的區分。首先,人都是“自我”的,如果以自我為主體,那麼,我們就要承擔我們的主體責任;如果我們在與他人合作時,是處配合的客體地位時,在整個事件中,相對主體而言,我們所要承擔的就應該是次要責任。

這個責任屬性同樣表現在正、反兩個方面。

三、邏輯歸納錯誤,将不同類型和不同範疇的兩個不同概念混為一談

(一)現象與本質不分,錯把行為特征(非本質特征)當成本質特征。行為特征是表面現象的外在形式,而本質特征則是本質屬性的體現,一個是對行為現象的概括,而另一個則是對行為性質的歸納,兩者無論是從形式上,還是内容上都有着本質的區别,行為特征并不能代表事物的本質。

再者,正如上面所述,有些事物他隻存有作用屬性,隻體現功能作用的大小,并不具有好與壞,優與劣等品質屬性。如果沒有這樣的分類和歸納,我們就不能正确認識事物。

這樣通過分析、推理和研判,并使之分類和歸納的探究,從而達到正确認識事物的方式方法,應該歸屬于邏輯思維的範疇。也可以說,是對邏輯思維方式的具體運用。

(二)主觀和客觀不分,錯将态度和能力相提并論。主、客觀應隸屬于不同範疇的兩個不同概念,主觀方面主要表現在态度上的“願”與“不願”,而客觀方面則體現在能力上的“能”與“不能”。

在主觀上所表現出的“不願”,主要是因為受價值認知的影響,他們認為在現實生活中沒有這個必要,他們更願意享受生活中的随心所欲,不願意為此傷腦煩神。主觀上所表現出的“不願”,應屬于态度問題,而非能力問題。

而在客觀上所體現出的“不能”,則是,雖然主觀上願意這樣做,也想這樣做,但因受思維方式和操作能力的局限,而無法做到,因此,客觀方面所體現出的“不能”,更多的是能力問題,而不是态度上的問題。如果要究其原因的話,那麼,單就認識而言,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他所持有的是與邏輯思維相對立的“點”對“點”式的跳躍性思維模式。持有此類思維方式的人,通常對一種事物的想象,突然跳到與此事物不相幹的另一個事物。想象力非常豐富,但邏輯不嚴密,組織雜亂無序。說話或者寫文章太過雜亂,一會天上,一會又地下,組織不嚴密,立意太分散。考慮問題缺少應有的邏輯性。

“态度”與“能力”既然屬于不同範疇的兩個不同的概念,那麼,在現實工作和生活中,理應得到高度重視和嚴格區分,否則,就會岀現,因為能力不及,絕非态度不夠認真,而導緻我們在情感上和幹好工作的主觀能動性等方面,遭受不應有的挫傷的現象發生。

(三)原因與結果不分,錯将前因和後果同年而語。有“得”必有“失”,“得”“失”不能兩全。那麼,相對地說,無“失”,是不是既無“得”。這應該是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既然“得”“失”不能兩全,那麼,我們是不是要在兩者之間做一個選擇,這樣的選擇,既有“選項性”的,也有“程度性”的。但無論如何,總不能因為拉屎臭,我們就要選擇拒絕進食吧!

關于這個問題,是不是值得我們運用辯證的思維方式,一分為二的、符合客觀規律的,做進一步更為理性的思考呢?

現實中,誰又能夠做到,隻要吃飯“香”,而不要拉屎“臭”呢?!

如果有人非要我們在兩者之間做一個選擇的話,那麼,我們所要選擇的就絕不是“香”與“臭”,實質上,他就是要我們做“生”與“死”的抉擇。至于為什麼要這樣說,這是因為,“吃飯香”和“拉屎臭”,并不是相互獨立的兩個事物,而是事物在整個發展過程中,有着前因與後果的必然聯系的兩種現象。也就是說,是“包括時間先後秩序在内的,由一種現象必然引起另一種現象的本質的、内在的聯系。”因此,嚴格地說,其實,它就是一個不折不扣的“僞命題”。

在現實工作和生活中,我們經常會出現忽視其内在的聯系和相互間的辯證關系,将兩者作為相對獨立的兩個事物相提并論,或将兩者絕然地割裂開,看不到相互統一的一面,從而作岀錯誤的認知和判斷。論其最為顯著的現實表現,就是将行為的成果,來否定行為的作用,或者是,非要我們在諸如“吃飯香”和“拉屎臭”之間做一個選擇,請問,這樣的選擇,你能取舍得了嗎?

鑒于有“得”必有“失”,“得”“失”不能兩全的必然規律,相對于某些具體事物而言,更多情況下,我們是沒有任何其他選擇的,可供我們選擇的隻有态度和行為的方式方法。

(四)忽視事物的兩面性,隻看事物的一面,看不到事物的另一面。在以上的論述中,雖然曾不止一次涉及過這個問題,但那隻是運用一分為二的辯證觀點和方法,對不同範疇的不同問題進行具體的闡述,并不是對這個問題作具體地論述,在此,之所以要單獨将它提出來,作為一個問題來論述,是因為它在現實中确實存在,也有客觀現實的必要性,它能強化我們的辯證思維的意識,使我們在思考相關問題時,思路會更加的清晰。

對立統一規律是唯物辯證法的核心規律,貫穿所有事物發展的全過程和事物的方方面面。

任何事物都包含着矛盾,因為凡是矛盾都有既對立又統一的兩個方面,且矛盾的兩個方面之間,各自也必然存在着對立性和統一性這兩個基本屬性。

矛盾是事物自身固有的、客觀的。就像一天有白晝和黑夜;人有男人和女人;硬币有正面和反面,如此等等,都是事物所固有的客觀存在,是我們人類所不能左右和選擇的。因此,在現實中,我們每個人都要以一分為二的、客觀辯證的觀點和方法去看待和對待它,不能因為我們個人主觀上的好惡,而任意的去否定它,或者是忽視它的客觀存在,之所以如此,這是因為任何矛盾雙方的對立性和統一性都是不可分割的。

既然是不可分割的,是不是就不能取舍和選擇,這就是在闡述“原因與結果不分”的問題時,所提到的“更多情況下,我們是沒有任何其他選擇”的情形和原因。

關于“原因與結果”和“事物所具有的兩面性”之間,有什麼相同和不同之處,從本質上講,它們應該是相同的,都具有符合事物對立統一規律的本質特征,它們所不同的,是各自内部之間所存續的關系屬性及表現形式不同,一個是在時間上分先後秩序的縱向“遞進式”的因果關系;而另一個則是在同一時間裡橫向“并列式”的依存關系。

如果我們隻看到對立性,而看不到統一性;隻看到統一性,而看不到對立性,或隻重現象,而不重實質,同樣會導緻形而上學的片面性錯誤。

在現實中,與上述類似的情形,如:拿行為的成果或成效,來否定行為的作用等諸如此類的現象,可謂是比比皆是。此類問題的存在,其主要原因,是不能很好地厘清兩者之間所存續的邏輯關系和辯證關系,混淆了“現象”與“本質”;“前因”與“後果”;“主觀”與“客觀”;“主要矛盾”與“次要矛盾”;“對立性”與“統一性”等衆多諸如此類的相互關系。邏輯歸類岀現錯誤,或“眉毛”“胡子”不分,“眉毛”“胡子”一把抓,将兩類不同範疇的概念混為一談。這既是缺乏辯證和邏輯思維能力的具體表現,同時,也是思路不夠清晰的根本原因。

(三)

針對以上諸多的情形,我們可以不難看岀,大千世界的萬事萬物,撇開程序上的先後;關系上的隸屬和方位上的上下、左右等衆多分類外,單就政治、經濟、文化;形态、作用、成份、屬性,以及方式方法等衆多的不同領域和不同的範疇來說,其分類,可謂是千差萬别,名目繁多,因此,如果是因為我們所能觸及的範圍和範疇缺少應有的廣度和深度的話,我們就不能輕言好與壞和對與錯。他還須要我們以嚴謹的學風,本着實事求是的态度,嚴格地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具體問題具體對待,切不可,以“簡單”來應對“複雜”;用“特殊”來否定“一般”;拿“行為的成果”來诋毀“行為的作用”。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有沒有岀現過概念模糊、定義錯誤和邏輯紊亂的現象呢?

對概念與定義,以及對邏輯關系的認識正确與否,必将會直接影響到對事物本質屬性的正确認識,同時,在表達我們的思想和觀念時,也必然會岀現“詞不達意”的現象發生。

對事物本質屬性的認識,是理性認識的必然産物,也是正确認識事物的關鍵所在,他直接影響着我們人類在從事社會實踐中,能否正确運用客觀規律辦事的效率,直至成敗。

除此之外,無論是對事物的本質屬性;或對屬性主體的認識,以及對行為屬性和屬性概念的認識,并如何正确歸納和準确定義,都是我們正确認識事物和正确表達觀點的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認識能力和認識水平的問題。認識能力和認識水平的高低,必将決定我們的層次和格局的高低和大小。

其實,一個人的能力和水平如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認識能力;二是操作能力。但嚴格地說,操作能力本質上應屬于認識能力。這是因為正确的方式方法,應該是來源于正确的認識。認識不同,必然會導緻态度和行為的方式方法的不同。

倘若這個邏輯沒有錯誤的話,那麼,一個認識問題片面、行為偏執的人,能與思路清晰,邏輯性很強,水平很高,個人的整體素質應該是很好的人劃等号嗎?一個在認識能力上有缺陷的人,他能做到思路清晰,邏輯性很強嗎?他是否還能稱之為水平很高呢?這裡面,是否有着某些必然的聯系呢?!

如果有這樣認識的人,那麼,他一定是一個邏輯關系紊亂的人,或者,根本就是一個沒有邏輯思維能力的人。

生活中,人大緻可分為兩類,一是思考型;二是經驗型。思考型的人,善于透過事物的現象深入探究事物的本質特證和本質屬性。而經驗型的人,卻不善此法,他們大都是隻重直觀感覺,注重事物的表象,不善于深究事物間的内在聯系和發展規律。

因為思維認知僅停留在非常簡單、且十分抽象的模糊概念上,對事物的概念、定義、内涵、本質以及發展的規律缺乏深入地探尋和深刻的認識;同時,也是受思維方式的局限,在對事物認識的過程中,缺乏系統性、連續性和關聯性。思維不夠缜密,邏輯缺乏嚴謹,甚至沒有邏輯。所以,不可避免的在認知能力和認知水平上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由于認知結構單一,從而導緻思維結構的疏散,甚至是“缺項”。

這樣一來,必然會導緻認識問題的片面和膚淺,甚至是錯誤。

比如說,一個自岀生就從未見過光亮的人,那麼,在他的思維結構中,便不會有“顔色”這個思維原素,他在思考相關問題時,就不會将此因素納入綜合考慮的範疇。

因此,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我們的認識,僅停留在事物的表象,或僅停留在對事物一知半解的模糊概念上,不能對主體概念的定義、内涵以及内在聯系和發展規律有一個本質的認識的話,我們便會常常岀現,生硬地套用一些簡單概念的現象。

這樣便不能很好地表達我們的觀點,也不便于更好的與别人溝通和交流。

一己拙見,尚不成熟,有待推敲之處甚多,如能不吝賜教,本人将不勝感激!

2022-02-28 19:25:15首發

2022.10.16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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