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在前面的話
日常生活中,有些法律術語盡管隻有一字之差,但卻分屬不同的法律範疇,在适用範圍上有明确法律規定,必須嚴格區别,不能混為一談。自即日起,本報陸續為大家厘清一些常用但易被混淆的法律概念,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刑拘”與“行拘”
我們時常會聽到,某某被“刑拘”了,某某被“行拘”了。“刑拘”與“行拘”隻有一字之差,但是适用對象和适用情形截然不同。第一,法律性質不同:“刑拘”稱為刑事拘留,“行拘”又稱治安拘留。第二,拘留對象不同:“刑拘”的對象是觸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即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拘”的對象主要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第三,适用目的不同:“刑拘”的目的在于防止或制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或妨礙刑事訴訟活動;“行拘”的目的是通過處罰手段來懲罰和教育違法者。第四,适用機關不同:“刑拘”的決定權在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行拘”隻在公安機關适用。第五,羁押期限不同:“行拘”最長期限是15天,違法行為人的多個處罰合并執行時,最多拘留20天;而“刑拘”時,一般案件的最長期限是14天(包括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期限),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最長是37天。不過,“刑拘”隻是刑事案件處理的開始,37天内會變為逮捕,然後就是羁押,直到法院判決生效為止。
“拘留”與“拘役”
“拘留”分兩種:“刑拘”是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把犯罪嫌疑人關在看守所,然後對案件進行偵查;“行拘”是一種行政處罰,比如嫖娼、賭博者,把違法者關在拘留所。“拘役”是一種刑罰,是由法院判決的、剝奪罪犯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較輕,由公安機關執行,不押送監獄收監,強制執行勞動改造,主要是體現分管分教,使其惡習得到較好的校正。
“住所地”與“居住地”
問:我的表格填錯了,“住所地”和“居住地”有區别嗎?
答:“住所地”就是你戶籍所在的地方;“居住地”就是你現在居住的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第四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第十二條,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和居住地是可以重合的,如果外出學習或者工作,就會出現兩者不一緻的情況。
“起訴”“上訴”“申訴”“抗訴”
問:張三欺人太甚,欠我錢不還,我要上訴。
答:你現在不能“上訴”,隻能“起訴”。
問:還有,申訴、抗訴又是什麼意思呢?
答:我一一道來。
起訴:是指當事人作為原告到法院提起一審訴訟。起訴須有明确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還須屬于受訴法院管轄範圍。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在拿到判決書的一定期限内(民事案件是十五天,刑事案件是十天),在判決生效前,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要求上一級法院對案件進行二審審理。
申訴:是指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書不服,申請法院再審。申訴有兩種,一是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依法向法院或者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二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政黨、社團成員對所受處分不服時,向原機關、組織或上級機關、組織提出自己的意見。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确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在我國,抗訴是法律授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法律監督權。
來源:西部法制報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