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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領導請假需要說明具體事情嗎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2-13 04:55:41

作為勞動者是需要按照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完成自己的相關義務的,但是在勞動期間可能也會因為各種事情需要請假進行處理,請假時需要提前向單位領導進行申請,那麼,請假不給批怎麼辦?

網友詢問:

向領導請假,不批準應該怎麼辦?

向領導請假需要說明具體事情嗎(不批準應該怎麼辦)1

廣東華譽品智律師事務所馮露律師解答:

請事假公司不批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當公司業務繁忙時,确實可以不批。事假企業根據實際情況有審批權,可以批準,也可以不批準。要看請假的具體原由原因是什麼方面,還要分情況,私事還是公事。要有合理的理由和程序去請假,如果理由充分符合勞動法範圍,若領導不批,也涉及領導是否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如果真是公司領導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法,可以去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委維權。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一條,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廣東華譽品智律師事務所馮露律師解析:

對于員工請病的假員工請病假,雖然單位有批假權。但是,勞動者患病,也有休假權,如果員工提交用人單位指定醫療機構病假條、病曆和就診發票的,用人單位不批準違反法律公平原則,屬于違法行為,如果确實出現這種情況,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

關于病假問題,勞動法有着嚴格的剛性規定。首先,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治療的員工享有法定的病休權利,該權利的行使無須單位批準,用人單位關于員工病假未獲批準以曠工論處類的規章制度因而是無效的。基于單位享有的勞動用工管理權和對于員工上崗出勤的知情權,員工應履行必要的病假手續以告知單位安排代崗人員,同時注意保存醫療證明和門診記錄單等證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國家規定門診病假最多開幾天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讨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确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适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将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馮露律師簡介

馮露律師,法學學士,坐标廣州,現任廣東華譽品智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主要從事婚姻繼承、勞動工傷、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及刑事辯護等法律業務。曆任廣東某集團工資、多家中小企業、村居等單位的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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