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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種類概念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7 04:11:35

證據種類概念(證據的分類及其意義)1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證據在訴訟中起到基礎性、關鍵性的作用,對證據進行分類是研究證據的一種思維方法,可以幫助我們對證據本身的性質的優勢和天然的缺陷等限制作用有更深刻的理解。最早對證據進行分類的法學家是英國的邊沁,之後的法學界對證據的分類進行了深入研究,并總結出來各種分類方法。

在我國,法學界一般把證據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原生證據和派生證據,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本證和反證。

一,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

根據形成的方法,表現形式,存在情況,證據的内容和表現形式,把證據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通過人的陳述來表現的就是言詞證據,包括,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辯解,鑒定意見。其中鑒定意見雖然表現為書面形式,但其本質上是鑒定人對專門問題做出的個人意見,是其對特定問題做出的主觀判斷。凡是以物品、痕迹、或書面文件等實物表現的證據是事物證據,實物證據是啞巴,雖然可以如實反映客觀事實,但不能主動自我說明,裁判者需要通過一些方式對其内容進行揭示。

二,原生證據和派生證據

根據證據的來源和出處的不同,分為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原始證據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且未經複制或轉述的證據,即第一手資料,派生證據是間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是從第二手以上的來源獲得的,即從原始出處之外的來源獲得的,如此分類的意義在于讓司法人員和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在收集證據時,努力尋找原始證據,證據轉手和傳遞的次數越多,真實性準确性就越低,就越可能被人有意或者無意地誤傳。

證據種類概念(證據的分類及其意義)2

三,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根據能否獨立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對案件的主要事實做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判斷。凡是不能獨立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隻能證明案件事實某方面情況的證據是間接證據,間接證據必須和同案的其他證據結合,從而形成一個證據體系或者閉環鍊條,才能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

四,本證和反證

根據證據對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的證明作用,将證據區分為本證和反證,本證是對待證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提出的,能夠證明待證事實成立的證據。反證是指對待證事實不負舉證責任的一方提出,能夠證明該事實不存在或者不真實的證據。本證和反證的區分體現了訴訟的對抗性,使得事實在本證和反證的反複較量中越辯越明。

有利于裁判者迅速了解當事人争議的焦點,形成對案件事實的正确認識,并把注意力集中在焦點上。本證要使法官确信本方主張的事實真實存在,而反證隻要達到動搖法官的确信即可,即達到使事實處于真假不明的狀态即可。說明法律對兩者證明标準的要求有高有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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