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科技

 > 民法典關于擔保制度的解釋

民法典關于擔保制度的解釋

科技 更新时间:2025-02-25 22:17:20

民法典關于擔保制度的解釋?導 語在項目投融資過程中,投資方通常要求融資方提供增信措施,以減少投資風險增信文件的形式包括流動性支持、差額補足、代為履行到期回購義務等類似承諾文件,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民法典關于擔保制度的解釋?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民法典關于擔保制度的解釋(民法典擔保制度的解釋視角下增信文件性質的識别)1

民法典關于擔保制度的解釋

導 語

在項目投融資過程中,投資方通常要求融資方提供增信措施,以減少投資風險。增信文件的形式包括流動性支持、差額補足、代為履行到期回購義務等類似承諾文件。

就該等增信文件的性質,《民法典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三十六條将其分為“債務加入、保證、獨立合同”三種類型,明确了認定之基本原則為“探究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并确定了“存疑推定規則”。

現筆者結合《民法典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就如何适用法律,準确認定該等增信文件的性質分析如下:

債務加入與保證之概念區分

債務加入系指第三人基于與原債務人的約定或向債權人作出單方允諾加入到既存債務中,與原債務人共同向債權人承擔連帶之債。

保證分為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指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

債務加入中債務人直接成為債權債務關系中的當事人,債權人可直接向新的債務人主張債權,而不以原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不能履行到期債務為前提,且不受除斥期間的約束。因此,債務加入的責任相較于保證責任更為嚴苛。兩者具體差别如下:

(一)産生原因不同

保證基于保證人與債權人之約定産生,而債務加入基于第三人與債務人的約定或第三人向債權人作出的單方允諾而産生。

(二)債務性質不同

保證為附屬于主債務的從屬性債務,而債務加入與原債務具有同一性。債務加入中新的債務人獨立于原債務人,取得獨立的債務人地位。

(三)責任承擔的前提不同

保證責任的承擔以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為前提,而債務加入中債權人可直接要求新的債務人或原債務人履行債務。

(四)責任承擔後是否可追償

1. 保證關系中,除當事人另有約定1,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可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内向債務人追償。

2. 債務加入中新債務人能否追償,實踐中存在争議。

有觀點認為,新加入的債務人不享有追償權。如王利明教授在《論“存疑推定為保證”——以債務加入與保證的區分為中心》一文中認為“由于新加入的債務人對債權人履行債務本質上是為履行自己的債務,而不是代原債務人履行債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新加入的債務人在對債權人履行債務後,其原則上不能向原債務人追償”。

有觀點認為,新加入的債務人享有追償權。如姚立、邢澤豔等與周瑜等追償權糾紛一案2中,法院認為,“債務加入後,加入人清償了債務,即免除了借款人歸還借款的義務,借款人是最終獲益者。就共同債務人内部而言,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應為終局責任者,對該筆債務承擔最終還款責任,故債務加入人清償債務後有權向借款人追償”。

因如上分析,債務加入中新的債務人與原債務人實為連帶債務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條關于“連帶債務份額的确定及追償”之規定,參考以上觀點,筆者傾向于認為新加入的債務人應享有追償權。但區别于保證人的追償權,新加入的債務人原則上僅能就超過自己份額的部分進行追償。

(五)責任限制因素不同

保證人保證責任的承擔既受訴訟時效也受保證期間的限制。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債務加入中,債權人對新債務人權利的行使僅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六)債務變動的影響不同

保證關系中,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且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的,不影響保證期間。

債務加入關系中,若債務變更、債務履行期限變更,原則上新的債務人的債務也随之變更。但就加重的債務責任,筆者認為若是新債務人與原債務人有約定,新債務人可按照與原債務人之間的約定獲得補償或賠償。

(七)無效的法律後果不同

保證關系中,主債權合同有效而保證合同無效的,債權人與保證人根據各自過錯,分擔責任;主債權合同無效而保證合同無效的,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三方根據各自過錯分擔責任。

債務加入中,債務加入為獨立民事行為,其是否有效應按照民事行為效力規定進行判斷,新債務人應按照民事行為無效之法定後果承擔相應責任。

(八)當事人是否具有履行利益不同

債務加入中,新的債務人往往因與債務履行有特殊的經濟利益而加入債務,而保證關系中,保證人一般與債務履行無利益關系,保證之本質為利他行為。

各類增信文件的性質識别

(一)債務加入類增信文件

債務加入類增信文件需具有明确的債務加入的意思表示。

可認定為債務加入的常見表述為:“連帶清償”、“共同償還”、“作為共同還款人”、“承擔連帶責任、“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到期回購剩餘債權餘額3”、“無條件履行xxx合同項下可能産生的債務的差額補足義務,并對上述義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4”

(二)保證類增信文件

保證類增信文件包括:

1. 具有明确的保證(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意思表示的增信文件。

(1)可認定為連帶保證的常見表述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未償還債務時承擔清償責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未償還債務時,無條件承擔清償責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未償還債務時,直接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按時/到期/按期/如期償還債務時承擔清償責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未償還債務時,對xxx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履行補足義務”。

(2)可認定為一般保證的常見表述為:“債務人不能償還/履行債務時承擔清償責任”、“債務人到期不能/無法履行債務/償還借款時承擔清償責任”“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對xxx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履行補足義務”。

(3)需特别說明的是,需區分“不能按時/到期/按期/如期償還”與“到期不能/無法償還”。“不能按時償還”強調的是履行期限問題,即是否應按約定時間如期履行,不同于一般保證之常見表述“不能償還”5。因此,“不能按時償還”或類似表述應理解為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 存疑推定為保證6的增信文件

該類文件需無法準确認定具有保證或債務加入的意思表示,且應有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如無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的,不能輕易使用存疑推定。需強調的是,前述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僅指承擔原有債務或主債務,若承擔的是其他債務,則成立獨立合同。

該類文件常見的表述為:“願意為債務人履行義務”、“願意幫助債務人還款”、“代負責任”、“承擔次要責任”。

(三)獨立合同類增信文件

該類文件需無保證或債務加入的意思表示,無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但其中明确約定了承諾人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該類文件的常見的表述為:“協調、督促債務人還債”“協調第三方對債務償還提供流動性支持”。

(四)争議解決階段的文義沖突

若争議解決階段,不同文件之間出現不同的意思表示,發生沖突,可參考如下思路處理:

1. 組織其他證據證明真實意思表示

(1)當事人實際按照保證關系履行還是作為共同債務人承擔責任,可作為認定當事人具有承擔保證責任,還是作為債務加入人真實意思表示的事實依據。

如雲南遠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内江遠成置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7,法院認為,“從履行情況看,據遠騰集團一審中提交的支付憑證及二審查明的事實,已支付的包幹費用中大部分由遠騰集團支付,小部分由遠成公司支付,未區分履行順位,不符合一般保證的從屬性、補充性特征,據此認定構成債務加入”。

(2)因債務加入人往往與債務履行具有特殊利益關系,如可證明債務加入人與債務履行具有利益關系,也可作為證明當事人具有債務加入的意思表示的依據。

如雲南旺立達礦業有限公司與李俊生、昌吉市益安煤礦企業借貸糾紛一案中8,法院認為,“益安煤礦向中翔集團借款2000萬元系用于煤礦改造事宜,李俊生作為益安煤礦的實際出資人和控制人,與益安煤礦的經營行為和實際收益存在利害關系,其亦直接參與了本案所涉益安煤礦股權轉讓和借款過程,并直接向中翔集團支付了200萬元款項,故其在《借款合同》中承諾的對益安煤礦借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不僅僅是為了益安煤礦的利益而承擔責任,其對此亦有直接和實際的利益。因此,李俊生在《借款合同》中作出的還款承諾更符合債務加入的特征。”

2. 從新原則或按照解釋順序的約定處理

不同文件的表述有沖突,原則上按照從新原則;若法律文本中有約定的解釋順序,按照約定的解釋順序(如約定“約定不一緻的,以某文件為準”)處理。

3. 若以上方式均無法認定真實意思,此時文義沖突視為文義不明,适用存疑推定。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科技资讯推荐

热门科技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5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