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離婚判決書的内容?聯合國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為“國際消除對婦女暴力日”,這一天也被稱為“國際反家庭暴力日”,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家暴離婚判決書的内容?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聯合國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為“國際消除對婦女暴力日”,這一天也被稱為“國際反家庭暴力日”。
在國際反家庭暴力日來臨的前一天,11月24日,長期關注性别暴力等婦女權益的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研究團隊發布了《2017-2020年千份涉家庭暴力離婚判決書分析》(以下稱《分析》)。
《分析》發現,當前,女性依舊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群體。而由于原告舉證情況不樂觀,家庭暴力的最終認定比例極低,離婚請求得到的支持也較低,導緻家庭暴力“看不見”也“聽不到”。
今年是我國《反家庭暴力法》施行的第五年。《分析》研究團隊認為,在持續推進《反家庭暴力法》宣傳普及,提高受害人證據意識、法律意識、維權應對技能的同時,應盡快出台關于人民法院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司法解釋,以強化司法有效防治家庭暴力。
研究發現:家暴舉證不樂觀、認定難,離婚支持率低
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發布的《分析》,随機抽取了2017年至2020年涉家庭暴力的離婚訴訟判決書共1073份,對案件基本情況、當事人基本信息、家暴認定情況和判決結果進行了統計和分析,以了解《反家庭暴力法》施行第一年至第四年間在涉家暴離婚訴訟中的落實情況。
《分析》發現,女性依舊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群體,而毆打則是最普遍的家庭暴力形式。
在1073份離婚訴訟判決書中,94.8%的原告是女性。此外,全部樣本中超95%的原告稱被告曾對其實施過毆打,其次是辱罵、恐吓威脅。實際上,家暴的形式已經擴展到了情感冷遇以及言語辱罵等其他形式。記者注意到,2016年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明确指出精神侵害行為也屬于家庭暴力的範圍,包括精神性謾罵以及恐吓。
《分析》特别指出,在離婚訴訟中,原告或受害人的舉證情況非常不樂觀。
在1073份離婚訴訟判決書中,無家暴相關證據或者證據情況不詳的占到了68%,僅提交了一份孤證的就占到一半以上,難以達到民事訴訟證據認定所要求的高度蓋然性和優勢證據标準。
從證據類型看,占比例最大的為家庭暴力相關照片,内容包括傷情照片、家暴現場等;其次是由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據,如出警記錄、調解書等;第三項為醫院出具的相關證據,如門診報告單、診斷結果等。
由于舉證情況不樂觀,家暴的認定率低,從而也在很大程度上導緻離婚請求得到支持的占比較低。
在1073份離婚訴訟判決書中,80%的案件家庭暴力沒有得到正式的回應,或被定性為“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家庭暴力認定率低的原因,一是原告的舉證情況不樂觀,證據不充分,而更多的是法庭對家庭暴力的認定标準存在不同理解,導緻很多符合《反家庭暴力法》裡對家庭暴力定義的案件無法被認定。
因家庭暴力而提起離婚訴訟,是很多受害人為結束暴力關系做出的不得已選擇。而在1073 份離婚訴訟判決書中,離婚請求得到支持的占比不到三成。在法院認定被告存在家暴行為的66起案件中,離婚支持率為75%。
《分析》指出,法官在進行離婚判決時處于維護婚姻家庭的立場,往往持謹慎态度,多采用“婚後共同生活多年,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礎較好”等叙述駁回離婚訴求。
世界範圍均立法規制家暴,我國《反家庭暴力法》已施行5年
當前,世界範圍内均立法規制家庭暴力。而在世界範圍内明确反對家暴,始于聯合國的一系列推動。
從1945年的《聯合國憲章》中提到的婦女人權和基本自由,到20世紀70年代《聯合國人權公約》裡對婦女和兒童受暴力情況的關注,各締約國在聯合國的呼籲和倡導下,在各自的“反家暴”進程中前進。
20世紀七八十年代,美國各州通過了一系列法律禁止家庭暴力。1994年頒布的《針對婦女暴力法案》是美國針對家暴犯罪最重要的聯邦法律,認定與家暴、性侵、跟蹤有關的犯罪屬于嚴重的犯罪行為。
而在反家庭暴力中立法更完善、立法實踐中走得更遠的英國,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家庭暴力的法律。長期研究國外“反家暴”問題的專家鄭淩燕發現,在英國法律認定的家庭暴力中,“家庭”不僅指有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的生活共同體,而且還包括同居關系及婚姻關系終止後出現的暴力行為。
與英國隔海峽相望的北歐地區,大部分國家都通過一系列法律改革确立了對家庭暴力的無條件司法幹預原則,即便受家暴傷害的婦女撤銷了先前的指控,警察和公訴機關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起訴訟,該原則加強了警察和公訴機關的職能。
亞洲各國也大都完成了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立法。比如在日本有《配偶者暴力防治法》,夫婦、父母與子女、兄弟姐妹之間等家庭關系内的暴力都視為家庭暴力,有各種相關的法律對他們的權利予以保障。确定受害者的情況之後,警方必須采取保護受害人的措施,認定是家庭暴力之後,法院可以發布保護命令。
截至今年,我國《反家庭暴力法》也已施行5年。2015年1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為中國第一部針對家庭暴力的專門法。該法律從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對保護婦女和兒童人權、預防懲治家庭暴力有着重要意義。
公益機構呼籲出台《反家庭暴力法》相關司法解釋,降低家暴認定标準
基于研究發現,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研究團隊認為,在持續推進《反家庭暴力法》宣傳普及,提高受害人證據意識、法律意識、維權應對技能的同時,從強化司法有效防治家庭暴力的角度考慮,最高人民法院應當盡快出台關于人民法院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司法解釋。
針對當前的反家暴現狀,《分析》就幾個關鍵問題提出了對策建議。
《分析》建議,要加強證據的固定。加強公安機關在接到家庭暴力報案時執法的合規性,制度保證家庭暴力告誡書的出具,協助符合條件的報案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落實《反家庭暴力法》中對被家暴者的保護制度和證據制度,協助報案人留下清晰、完整的證明材料,加強證據固定,為被家暴者通過司法脫離暴力處境提供支持。
此外,《分析》還建議完善家庭暴力司法定義。明确家庭暴力的認定标準,區分“家庭暴力”與“家庭糾紛”“家庭矛盾”“互毆”,明确家庭暴力的主體、實施形式以及頻次等;考慮與國際前沿研究實踐接軌,将性暴力、經濟控制納入規制範疇,完善家庭暴力含義。
《分析》建議降低對家庭暴力的認定标準,明确家庭暴力的證據及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改變當前“誰主張誰舉證”的涉家暴案件舉證規則,采用“過錯推定”原則,在原、被告之間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關于家暴認定難的問題,千千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呂孝權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存在家暴認定标準過高的問題,“意識理論滞後于實踐,對《反家庭暴力法》相關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定義缺乏理解,導緻家暴認定困難。”
“目前的涉家暴案件舉證責任分配不公,舉證規則不符合公平正義的價值需求,證據種類應該更加多種多樣。”呂孝權認為,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調解書,法院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婦聯的登記表、村(居)委會的調解記錄等都應該作為證據材料。
《分析》還建議,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可以向公安機關或婦女聯合會等社會組織調取資料或要求出具證明文件。在被害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充分舉證認證家庭暴力事實的情況下,可向法院書面申請,請求其代為調查收集證據;在家庭暴力事實存疑時,法院也可以自主收集證據,查明事實。
呂孝權表示,需要在意識層面上繼續普法、普及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同時在實踐層面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合力反對家暴。
新京報記者 胡閑鶴 實習生 江越
編輯 劉茜賢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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