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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深入理解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21 23:19:04

教師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深入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的修訂工作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目前已形成了修訂草案在修訂工作中,重構教師權利義務體系是其重點和難點這是因為随着社會轉型進程的深入,教師的職業屬性正發生變化,權利與義務的均衡被打破,表現出若幹新的發展動向為此,教師權利義務的重構應從教師隊伍建設的實踐以及社會關注的熱點中提煉問題,以準确認識教師職業特性為前提,重構适應時代發展需要的教師權利義務體系,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教師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深入理解?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教師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深入理解(準确認識教師職業屬性)1

教師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深入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的修訂工作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目前已形成了修訂草案。在修訂工作中,重構教師權利義務體系是其重點和難點。這是因為随着社會轉型進程的深入,教師的職業屬性正發生變化,權利與義務的均衡被打破,表現出若幹新的發展動向。為此,教師權利義務的重構應從教師隊伍建設的實踐以及社會關注的熱點中提煉問題,以準确認識教師職業特性為前提,重構适應時代發展需要的教師權利義務體系。

教師權利義務的設置應符合教師職業屬性

在現代國家中,教師職業兼有公務性和專業性雙重屬性,二者的不同權重形成了教師權利義務的不同結構。我國教師職業的公務性和專業性特征近年來開始複雜化,嚴重影響了教師權利與義務的均衡,如何處理二者關系已成為教師隊伍建設的重要問題。

一方面,教師屬于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為了保證這種專業性,教師必須不斷學習深造,拓展專業知識,加強自我修養,提高專業水平。另一方面,由于教師是國家教育責任的具體擔當者,教育所具有的公共産品屬性需要通過教師的工作得以實現,因此公務性是教師的一個重要職業特征。《教師法》所規定的教師教育教學職責,相當一部分内容具有明顯的公務性質,而不是在學校和教師的合意性基礎上協議産生的。因此,教師所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具有典型的國家性(強制性和公益性)、連續性和穩定性。教師如違反了相關職業行為要求,不僅要在職業道德規範内受到處理,還有可能被追究行政或法律責任。

當然,教師職業的這種公務性質與公務員職業的公務性質相比,具有很大的區别。教師的教育教學活動是精神領域中的一種具有高度創造性和個體性的活動,在許多情況下要由教師個人做出獨立的判斷和行動,而很難以統一的職業要求來衡量,因此公務性質和專業性質并存是教師職業的重要特征。基于這種理解,必須根據教師職業的雙重性質對教師職業行為提出特殊的職業行為要求,依據其專業性、公務性并存的特征,去規定具有自身特點的教師權利義務規範。

堅持教師權利與義務并重

權利與義務并重是構建教師權利義務體系的基本原則。堅持權利與義務并重就是要把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願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的價值導向落實到依法治國全過程,使法律及其實施充分體現人民自覺意志、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真正成為保障人民自身權利的有力武器。

《教師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都曾對教師權利與義務作出過規定,近年來又通過行政規範、師德規範以及學校與教師之間簽訂的教師聘用合同等,對教師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行為要求。這些規定反映了教師職業的特點和要求,但有些規定也出現了設置上的問題,導緻教師權利與義務在某些方面出現失衡,需要加以關注、重視并予以解決。如與教師義務相比,教師權利内容相對簡單和貧乏、權利救濟手段尚待完善、師德失範行為的懲罰性處理缺乏合法性依據等,這些問題都反映了權利與義務的設置存在畸輕或畸重現象。這些問題應通過明确規定教師法律地位、拓展教師權利内容、完善教育立法等方式解決,真正實現教師權利與義務統一,既保障教師權益,又對教師義務做出必要的規範,以此促進教師隊伍建設。

教師權利義務的平衡是一個涉及倫理和法律的綜合性問題。為此,應反思教師權益保障不力與義務履行不足等問題的根源,探索教師權利義務體系構建的正确路徑。《教師法》的修訂中,已經把增加教師教育教學自主權、教育懲戒權和創新内容的知識産權,強化教師對未成年學生的保護救助義務,提高教師準入門檻,提高各級各類教師學曆要求,以及建立教師從業資格審核把關機制、健全教師聘任和管理制度,在教師考核評價中突出師德師風第一标準和立德樹人導向等,列入了重構教師權利義務的重要内容。這些新的權利義務設想有助于規範教師的職業行為,但這一問題遠比人們設想的要更為複雜多變,必須結合時代發展的新要求加以補充,達到完善。如事業單位改革導緻教師法律地位出現了一系列重要變化,但原有教師管理所适用的法律依據卻相對簡單和貧乏,不敷法律調整的需要。近年來出台的某些有關教師行為的規範性文件在強調教師行為的公務性質時,對教師做出了較為嚴厲的擔責規定,卻忽視了對教師權利的保障,這些做法都有可能導緻權利與義務的失衡,最終有損教師的實質性履職。為此,教師權利義務體系的改進路徑應從實現權利義務并重入手,合理設計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妥善區分不同社會規範的不同功用

人類社會為了保證社會關系的和諧穩定,要通過功用不同的社會規範對人們的行為做出必要的約束,這些規範包括道德的、法律的、行政的、宗教的、行業的、組織的、契約的,等等。在教師職業行為的調整上,法律規範、道德規範、行政規範和契約規範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律規範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現的一種社會規範,通過特定的邏輯結構,即假定、處理和獎懲而實現。其中,假定是指法律規範适用的條件和範圍;處理是指法律規範要求的作為和不作為;獎懲是指人們做出或不做出某種法律規範規定的行為時,在法律上引起的後果。法律規範所具有的上述三個要素使其有别于其他社會規範,形成自己獨特的運行機制。

道德規範屬于行為的自律機制,是調整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的行為準則,也是判斷、評價人們行為善惡的标準。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具有道德規範的典型特征,依靠社會輿論、傳統習慣和内心信念的力量來影響、約束、指導教師的職業行為,使之嚴守和崇尚師德,提升師德師風素養。

行政規範是指由國家機關明文規定的,由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的各種行為規範、準則。調節教師權利義務的行政規範是教師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依靠教育行政部門自上而下的行政權力具體落實到學校和教師層面,推動師德師風建設和法律規定的落實。

契約規範是指契約雙方在合意性基礎上協議産生的社會規範,作為一種具有約束性的協議規範,以彼此誠信為踐約基礎,包括教師入職前與學校簽訂的“教師聘用合同”“教師職業道德承諾書”等。契約規範意味着相對獨立的平等主體都要以契約為手段來調節各自的權利與義務,自願接受與教師各項權利對等的義務,違約者将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上述不同的社會規範相互區别,各具不同的調整區間和調整方法。為此,在設置教師權利義務時,應明确區分不同社會規範所具有的不同特點及其作用方式,有效發揮各自不同的功用。如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二者的區别在于,法律依靠國家強制執行,以幹涉人們的違法行為為主要調整區間;道德則依靠社會輿論、教育感化,通過培養道德責任感和善惡判斷力發揮自己的作用,因此,道德所及範圍要廣泛、深入得多。與法律、道德規範不同,行政規範是為維護和增進公益而設,是為生産、分配和供給公共物品與公共服務,促進、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而對共同體成員施行組織、指揮、管理的權力。由于公權力源于私權力,是私權力實現的手段與保障,同時為防止公權力越權行政,應有不同形式的約束與限制。契約作為一種社會誠信的表現形式,其意義在于個人可以通過自由訂立協定而為自己創設權利、義務和社會地位。在現代社會,契約規範已延伸到了社會的各個角落,從一種私法領域的法律手段發展為公私法共有的法律價值标準。上述社會規範既相互區别,又相互配合、相互補充、相互滲透,在規範教師的職業行為方面起到一種綜合作用。如依靠内在信念所形成的道德規範對教師行為的約束,可以有效地貫徹執行法律。反之亦然,某些教師道德規範可以轉變為法律規範,通過法律的強制性使之得到更有效地落實。而行政規範和契約規範的合法合理運用與實施,也可以對教師職業行為起到重要的調節作用。

(作者:勞凱聲 首都師範大學教育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來源: 《教育家》雜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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