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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加盟商有什麼保護規定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17 20:22:41

▼真實案例:

2013年8月5日,原告高老莊飲食連鎖公司(合同甲方)與被告張強(合同乙方)簽訂了《特許經營合同》。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加盟協議》約定了加盟地點、加盟費、加盟支持等條款外,還約定甲方将特許經營權授予乙方,收取特許經營加盟費壹拾肆點捌萬元(14.8萬元)人民币,乙方應在合同簽署當日向甲方一次性繳納;7.2.2“權益金”約定:乙方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應按肆萬元(4萬元)人民币(從2013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27日)向甲方支付,實際開業時間與約定的收取時間不一緻的,以合同的約定時間為準;

7.2.3約定:乙方在合同簽訂當日将權益金一次性彙入甲方指定賬戶。超過此期限未付的,甲方視為乙方同意從其貸款或保證金中扣除。逾期不付有無貸款可抵扣的,或者從保證金中扣取後拒不補足保證金差額的,構成違約;7.3.1為确保本合同正常履行及維護甲方品牌形象,乙方須随同加盟費一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壹點伍萬元(1.5萬元)人民币作為保證金;7.3.2履約過程中,乙方的保證金在被扣抵後,乙方應于10日内及時補足;7.3.3合同到期後如乙方無違約情況,甲方應退還乙方保證金(無利息);7.3.4合同提前終止後,乙方履行了合同終止後的全部義務并完善了合同終止後的手續,甲方應退還乙方的保證金(無利息),但乙方有違約情況的,在扣抵乙方所應支付的費用後,餘額部分退還乙方……

合同訂立後,被告于2013年8月7日向原告交納了保證金1.5萬元,又分别于2014年2月13日和9月30日向原告交納了加盟費2萬元和1萬元,合計加盟費3萬元。此後,被告未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加盟費、權益金等款項。原告起訴稱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義務,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并履行原合同約定的合同終止後義務。原告遂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确認《特許經營合同》解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違約金296,000元、關閉重慶高老莊河北邢台橋西加盟店。

本文根據(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003号改編

▼深度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關于“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的規定,原告依約履行了為被告提供授權許可使用注冊商标、工藝技術、加盟店專有物資,配合被告考察和确認店址,提供裝修指導,做好開業準備等合同義務,被告也本應依照合同全面履行義務,但是被告以拖欠的加盟費、權益金和開業支持費用等實際行為表明其不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已構成嚴重違約,原告有權根據合同第11條和第17條的約定單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期日應當确定為2015年3月11日,至此,雙方訂立的加盟合同實際履行期應當為19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關于“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複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以及第一百零七條關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嚴重違約,原告主張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對加盟商有什麼保護規定(總部勝訴的三大戰術)1

▼劉俊傑律師建議:

在我們檢索了上千個商業特許經營的案例判決書中,這是為數不多的特許人主動進攻被特許人并且獲得勝訴的判例,其意義深遠。所以我覺得有必要将此案例發布出來希望更多的人看到,尤其是作為品牌總部的特許人,從這個案例中還是能夠學習到很多面臨被特許人違約時的應對策略和方法。

第一步:完善好自身法律文本。我們看到在這個案件中特許人提供的僅涉及商标的證據包括以下九份:《受理通知書》、“高老莊及圖”《商标注冊證》、《轉讓申請受理通知書》、《核準商标轉讓證明》、《注冊商标變更證明》、《核準續展注冊證明》、《商标使用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注冊商标許可使用合同》、《授權書》及銅牌;

除商标之外,他們還的加盟合同也異常詳盡。主合同由《通用條款》和《加盟協議》組成,附件包括《商标使用許可合同》《物資配送協議》《裝修裝飾協議》《營運協議》。

第二步:按照合同約定切實提供加盟扶持義務。在判決書中,法院隻是簡單描述“原告依約履行了為被告提供授權許可使用注冊商标、工藝技術、加盟店專有物資,配合被告考察和确認店址,提供裝修指導,做好開業準備等合同義務”……但我相信原告提供的加盟扶持義務還是非常充分的。其中包括我們在《讓加盟商吃盡苦頭的區域保護該如何設置》(點擊閱讀)一文中提到的區域保護問題,也包括給加盟商進行選址、裝修、帶店等一系列的服務都提供了。其實這一部分比商标、兩店一年更重要,這才是真正的經營資源、統一的經營模式。

第三,遇到加盟商違約的所有的意思表示最好都通過書面形式作出。在本案中,原告發現被告不及時付款,2014年9月11日出具的《欠款催收函》、《欠款未付嚴重違約限期糾正函》、《關于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的函》以及《EMS特快專遞詳情單》和《郵件全程跟蹤查詢》。

可以說,本案的原告已經做到了他們可以做的所有工作,非常的規範。即使是再挑剔的法官或者再強迫症的律師也難以提出更好的建議。所以他們的勝訴是理所當然。

對照你的加盟體系,完善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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