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睢曉鵬
随着人類社會的發展,法律與人們的生活越來越密不可分,不僅個人之間的交往離不開法律的參與,而且國與國之間的争端中,也少不了法律的影子。中美間發生貿易摩擦,美方肆意挑起争端佯借法律之名,我方有力回擊也依賴法律之力。
如今,人們對美國法政劇中的唇槍舌劍并不陌生,介紹美國法律的書籍也是汗牛充棟,但虛假的繁榮并不意味着真正的了解,引介和研究美國法律著作,其目的應該是——如蘇力教授所言——“解決中國的問題”。美國學者艾倫·法恩斯沃斯所著的《美國法律體系》一書,以二百頁不到的篇幅,簡明扼要地介紹了美國法律體系的邏輯框架(本書也介紹了美國的具體法律規則,讀者可自行閱讀),是一本難得的了解美國法的入門之作。
天才的神來之筆?
提起美國法,自然繞不開費城制憲。在很多人的印象中,仿佛美國的法律制度是立憲先賢們靈光乍現的神來之筆。問題是,任何制度,都受制于自己的曆史,正如轟轟烈烈的法國大革命最終還是保留了舊制度一樣,美國法律體系也是曆史的産物。美國法律體系建立在聯邦制和普通法的基礎上,而這兩點,都有其現實原因。
先說聯邦制。聯邦制是指在不損害各州獨立性(自治權)的同時形成一個強大的聯盟。宗教、民族和經濟群體的多樣性始終是美國的重要特征,在殖民地,宗教信仰繁多,如聖公會、浸禮會、胡格諾教派、猶太教、長老會、清教、貴格會、羅馬天主教,以及印第安原住民自己的信仰;人種繁多,如殖民地居民以英國人為主,還有少數非洲人、荷蘭人、法國人、德國人、愛爾蘭人、蘇格蘭人、西班牙人、瑞典人和瑞士人;政治組織形式繁多,如皇家殖民地、業主殖民地、公司殖民地,在英王的統治下,它們彼此獨立。多樣性意味着統一的困難。英王及國會幹涉殖民地稅收和内部政治事務激起了殖民地不滿,但開始殖民地并沒有想到與英格蘭斷絕關系,宣布獨立伊始也沒想到要建立一個強大的國家,而是各州制定各自的憲法,聯合起來建立一個松散的邦聯。邦聯最終的失敗證明,國會缺少實權、無權征稅、無權管理州際或對外貿易是行不通的。縱觀這段曆史,可以說是殖民地統治、州憲法和邦聯的實踐使美國選擇了聯邦制。正如作者在本書中所寫到的:“如果不知道這一個個殖民地是如何根據一部鮮有修改的《憲法》融合為一個國度的史實,就不可能充分了解美國的法律制度。”
再說普通法。普通法是指以英國法為法律基礎的,由法院而非立法部門制定的法律(主要體現為法官判決案例之中的規則)。美國最初的十三個州之所以在殖民地法之外,通過憲法、司法判決或者制定法“繼受”英國普通法,一方面,因為其居民熟悉英國法,殖民地最初的訴訟程序主要仿照英國。之後随着貿易的增長和人口的增加,殖民地逐漸形成了訓練有素的律師群體,英國的法律書籍也比較容易購得,開始有能力引入并适用程序複雜的普通法;另一方面,殖民地需要和受過高等教育的英國商人進行商業往來,同時也希望依據英國法的原理來控訴英王的暴政。基于此,獨立戰争時期,英國法在殖民地得到了普遍的認可。
自生的法律制度
将美國法律體系放在聯邦制和普通法的背景下去認識和觀察,不難看出,有些法律制度是與聯邦制、普通法密不可分的,是自生的法律制度。擇其要者,立法體系、司法體系、判例法制度皆屬于此。
立法體系。美國的立法體系是雙軌制的,這受制于聯邦制,不難理解。聯邦的制定法由國會頒布,國會采兩院制。通常情況下,立法最初以議案的形式被提交到提出該議案的議院常設委員會。委員會若審查通過,則交由該議院全體議員讨論。讨論通過的議案,移交到另一院,按照同樣的程序讨論。議案經兩院通過後,呈送總統簽署。總統有否決權,兩院三分之二的議員投票又可以推翻總統的否決。州的法律由州議會制定。除内布拉斯加州外其他州也采兩院制,州議會的立法過程與國會大緻相似,隻不過州議員不像國會成員那樣全身心地投入到立法工作中,且州立法活動也沒有充分的記錄。
司法體系。同樣基于聯邦制,美國的司法體系也是雙軌制的。各州均有一般管轄權的審判法庭,稱之為高等法院、巡回法院或普通法院。除此之外,還設有有限管轄權的專門法院或法庭,以及管轄級别更低的、處理瑣碎事務的專門法院。州司法體系的頂端是州最高法院,大多數州還設有中級上訴法院。聯邦法院體系主要有三個級别:聯邦地區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此外還有具有有限管轄權的專門法院。其中,最高法院是唯一依據憲法設立的聯邦法院。根據聯邦憲法,聯邦政府隻享有憲法賦予的權力,其餘權力由各州或人民享有。因此,聯邦法院司法權是有限的,其僅對部分案件享有專有管轄權或者與州之間的共同管轄權,除此之外的案件均歸州法院管轄。
判例法制度。美國司法裁判采判例法制度,這是普通法傳統的自然結果。司法裁判在普通法體系中有定分止争和确定先例兩個功能。先例是美國法的法律淵源,根據先例與本院的關系,可以将判例淵源劃分為勸說性判例和約束性判例。前者是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院或者同一司法管轄區内同級法院所作出的判決,其效力源于事實之間的相似性、判決意見中論證推理的有力程度以及判決結果顯而易見的合理性;後者是同一司法管轄區中較高級别法院作出的判決或本院作出的判決,其效力來源于遵循先例原則。遵循先例原則,不是要求完全遵從過去的判例,而是它提供了一種更靈活的手段,讓有能力的法院得以學習以前的智慧和經驗,避免以前的錯誤。因此,美國的遵循先例制度相較于英國更為靈活,在少數情況下,法官會限制先例的範圍或者推翻先例。
創新的法律制度
美國法律體系中,當然也有一些法律制度,不受聯邦制或普通法規定性限制,但具有鮮明的美國特色的制度,可以看作創新的法律制度,主要體現在法律教育、法律職業和制定法方面。當然,如何評價,則言人人殊。筆者認為,對這些制度,既要看到其優點,又不能無視其不足而将其奉為圭臬。
法律教育獨樹一幟。美國法律教育最突出的特征是要求學生入學時至少本科畢業、以職業教育為目标并采用案例教學法。本科畢業時學生們已經具備了足夠的博雅教育背景,美國法律教育采取的案例教學法使用蘇格拉底法就案例中的問題向學生提問,并進行追問和诘問,學生直面案例,随時處于解決實際問題的狀态,其實務能力得到有效的鍛煉。但案例教學法本身也不是完美的,其最大的缺陷是耗時——如果以學習全部法律或者相當大一部分法律知識為目标的話。因此,雖然案例教學法仍是美國教育的一項重要标志,但今天美國的法學院開始嘗試更多其他的教學模式。
法律職業的一般和特殊。美國的法科學生畢業之後,既可以擔任私人執業律師,也可以從事企業法律顧問、政府律師或法學學者職業,而且可以在這些職業之間自由轉換。法官有其特殊的遴選程序,大部分州法官是通過普選産生,有固定任期,部分州法官和聯邦法官經遴選任命,終身任職。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法官尤其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享有極高的聲望和很大的權力。自馬伯裡訴麥迪遜案之後,聯邦最高法院即開始解釋憲法并行使其違憲審查權,此項解釋憲法的權力實質上已經使号稱“鮮有修改”的美國憲法與立憲時相比“全然換了模樣”。這也難怪大法官斯卡利亞窮盡其畢生的精力呼籲要遵從立法者的“原旨”。
制定法适用繁難複雜。美國雖然是普通法國家,但也有大量的制定法。聯邦制導緻的多元立法主體,以及普通法律師所接觸的法律抽象程度不高等因素,使得制定法瑣細、矛盾、重疊等情況所在多有。此外,由于美國沒有制定法的傳統,以及立法領域缺乏像司法領域中一樣擁有複雜而精妙的全國性分類和索引系統,因此有時徹底查找全國範圍内的制定法比搜尋判例法更加困難。同時,制定法的施行還受到解釋方法、先例對制定法的解釋、司法對立法的态度等因素影響,都使得制定法的适用繁難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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