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編接到納稅人咨詢這樣一個問題,“我公司與A公司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了經濟糾紛,對方雖然将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但一直未交付給我公司。近日,合同糾紛已經解決但我公司發現A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超過了認證抵扣時限。那麼,這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還可以抵扣嗎?如果可以,具體該如何操作呢?”
各位納稅人,在實務中您是否也遇到過類似問題呢?别急,接下來小編就給您講講關于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能否繼續抵扣的相關問題。
目前,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抵扣時限是多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确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條規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内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确認平台進行确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内,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那麼,對于超過認證抵扣時限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申請繼續抵扣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增值稅、消費稅有關涉稅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号)第一條規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繼續抵扣事項由省稅務局核準。允許繼續抵扣的客觀原因類型及報送資料等要求,按照修改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執行。”
根據修改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相關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未能按照規定期限辦理認證、确認或者稽核比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逐級上報,由省稅務局認證并稽核比對後,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
(一)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二)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丢失、誤遞導緻逾期;
(三)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或者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等導緻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四)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注銷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緻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五)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緻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該如何申請辦理逾期抵扣手續呢?根據修改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納稅人申請辦理逾期抵扣時,應報送如下資料:
(一)《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申請單》。
(二)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情況說明。
納稅人應詳細說明未能按期辦理認證、确認或者稽核比對的原因,并加蓋企業公章。其中,對客觀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納稅人應說明的情況具體為:
1.發生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納稅人應詳細說明自然災害或者社會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影響地區、對納稅人生産經營的實際影響等;
2.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注銷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緻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納稅人應詳細說明辦理搬遷時間、注銷舊戶和注冊新戶的時間、搬出及搬入地點等;
3.企業辦稅人員擅自離職,未辦理交接手續的,納稅人應詳細說明事情經過、辦稅人員姓名、離職時間等,并提供解除勞動關系合同及企業内部相關處理決定。
(三)客觀原因涉及第三方的,應提供第三方證明或說明。具體為:
1.企業辦稅人員傷亡或者突發危重疾病的,應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醫院證明;
2.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導緻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的,應提供相關司法、行政機關證明;
3.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的,應提供公安機關證明;
4.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應提供賣方出具的情況說明;
5.郵寄丢失或者誤遞導緻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應提供郵政單位出具的說明。
(四)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電子信息。
(五)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複印件(複印件必須整潔、清晰,在憑證備注欄注明“與原件一緻”并加蓋企業公章,增值稅專用發票複印件必須裁剪成與原票大小一緻)。
編輯設計:雲南稅務
來源:中稅答疑新媒體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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