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腿疼啊,腿疼”一位女子一邊哭泣一邊大喊着....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近期,晉城公安交警四大隊
接到郭某的報警
稱在中原街某超市門前路口
自己開車轉彎時
不小心把一名電動車駕駛人撞了
電動車駕駛人受傷
接警後,晉城公安交警四大隊事故民警立即趕赴現場,看到一女子躺坐在地,其嘴裡還不停的喊着腿疼。随即到場的醫護人員對傷者賈某的腿部進行了固定。民警簡單的詢問了該女子事發經過,便配合着醫護人員将傷者擡到救護車上,一路警車開道将其送至晉城市人民醫院。
經事故民警調查得知
該女子賈某駕駛電動車,沿晉城市城區中原街北側機動車道由西向東逆向行駛至某超市門前路段時,恰與右轉駛出的郭某駕駛的晉EAU5**号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輕度損壞,賈某腿部骨折的交通事故。
當事人賈某無有效二輪摩托車駕駛證,駕駛未注冊登記、機件不符合技術标準的電動輕便二輪摩托車上路逆向行駛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分别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标準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機動車。”和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之規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當事人郭某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右轉彎時不注意觀察路面情況,未确保行車安全,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由當事人賈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當事人郭某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晉城公安交警提示: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的規定,是最基本的交通常識;逆向行駛是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
而且相較汽車,電動車逆行尤其常見。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電動車體積小,更機動靈活,這讓電動車駕駛人誤認為自己逆行不會對他人造成多大影響。其實不然,正因為電動車更靈活,一旦逆行,行人及車輛難以及時躲避,事故率更高。
希望大家在道路上行駛時一定要遵紀守法,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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