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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十大問題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9 04:01:17

取保候審的十大問題?取保候審并不意味着案件終結在司法實踐中,很多當事人被立案偵查後,因證據不足等原因而未被批準逮捕,處于取保候審狀态許久,偵查機關也遲遲未予通報消息,當事人因在羁押之外之久,自然而然認為案件已終結,這種想法是錯誤的,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取保候審的十大問題?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取保候審的十大問題(取保候審雖是救贖)1

取保候審的十大問題

取保候審并不意味着案件終結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當事人被立案偵查後,因證據不足等原因而未被批準逮捕,處于取保候審狀态許久,偵查機關也遲遲未予通報消息,當事人因在羁押之外之久,自然而然認為案件已終結,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取保候審僅僅是一種保釋制度,也屬于強制措施的一種。隻要處于取保候審一天,就意味着案件并未終結,當事人應随時準備聽從偵查機關的傳喚,保證随叫随到。而一旦經傳喚未到案,有可能面對“脫保”的後果——對于被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後,又“脫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說,其已失去自動投案的條件,即便主動供述犯罪事實,也不能認定為自首。

對于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什麼時候能解除取保候審

實踐中,多數取保候審期間屆滿,辦案機關卻沒有及時辦理解除取保候審手續。因為即便不解除也不算超期羁押(羁押強制措施隻包括拘留和逮捕),故不涉及國家賠償,另外,法律沒有明确規定不及時解除的法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能會在生活中受到一系列的影響,包括但不限于:1.被取保人的活動自由受到限制;2.取保方式為保證金的,保證金無法退回;3.當事人是公務員的,工資待遇将受影響。

在取保期限屆滿,辦案機關卻遲遲不予主動解除的情況下,就需要當事人方申請解除,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強制措施期限屆滿後的要求解除權)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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