滅火器有國家規定的報廢年限和維修期限,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對滅火器進行維修保養,防患于未然。滅火器作為比較常見的消防器材,若不及時維修保養、進行功能性檢查,導緻在緊要關頭無法使用,會造成火勢擴大、甚至人員傷亡的後果。
滅火器的有效期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滅火器筒體,國家規定了滅火器的強制報廢年限,二氧化碳滅火器的報廢年限為12年,幹粉、潔淨氣體滅火器的報廢年限為10年,水基型滅火器的報廢年限為6年,滅火器筒體上的鋼印是其出廠日期;另外一方面,滅火器裡的滅火劑也有有效期,即維修年限,一般根據滅火器的類型不同,維修的期限也有所不同。
水基型滅火器出廠期滿3年,經首次維檢以後每滿1年需要進行維檢。幹粉滅火器、潔淨氣體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自出廠期滿5年,經首次維修以後每滿2年應送至具有三級以上的維修維保資質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
滅火器維修日期印在合格證上,合格證包括維修編号、維修企業的負責人和維檢人員蓋章、滅火器總質量、維修日期、維修機構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等内容。
滅火器一經開啟,必須重新充裝。如果發現滅火器出現生鏽、老化、壓力不足(存在機械損傷、明顯鏽蝕、滅火劑洩漏、被開啟使用過或符合其他維修條件的滅火器)應及時進行維修。值得一提的是,滅火器維修、再充裝時,應由已取得維修許可證的專業單位承擔,同時為了保證安全,單位每次送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超過總滅火器數量的四分之一。送修數量超出時,應選擇相同類型和操作方法的滅火器替代,替代滅火器的滅火級别不應小于原配置滅火器的滅火級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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