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印良品商标敗訴?新京報訊(記者 張潔)7月15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獲悉,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對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北京朝陽第三分公司侵害商标權糾紛的再審申請,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無印良品商标敗訴?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新京報訊(記者 張潔)7月15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獲悉,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對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北京朝陽第三分公司侵害商标權糾紛的再審申請。
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認為,二審法院将品牌專賣店的門店招牌商标認定為“銷售日雜百貨服務”,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和适用法律錯誤。同時,為銷售商品而附帶提供的包裝袋不是獨立的商品,其所附商标是對商品商标的宣傳,不是對第16類的包裝用塑料袋或紙袋商标的使用,二審法院認定事實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确有錯誤。此外,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無印良品朝陽第三分公司在商品包裝和商品宣傳推廣中使用“無印良品”商标的行為與(2018)京民終171号、(2018)京民終172号判決情形相同,屬于重複侵權。據此,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請求撤銷(2019)京0105民初27092号判決(簡稱一審判決)以及二審判決,由法院再審本案。
而法院認為,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主張二審法院将品牌專賣店的門店招牌商标認定為“銷售日雜百貨服務”錯誤。但是根據在案事實,無印良品朝陽第三分公司在涉案店鋪中除銷售毛巾、被子外,亦銷售文具、食品、家具、服裝、電器、化妝品等多種商品,故該店鋪并非專門銷售毛巾、被子等棉織品,而是銷售日雜百貨。“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裁判文書顯示,關于包裝袋所附商标的使用是否屬于涉案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商标法規定的商品包裝主要是指商品制作過程中為實現商品流通方便而進行的包裝。涉案專賣店專門為不特定商品統一提供售前印制好的包裝袋,實際是該店鋪提供服務的一種方式,系方便消費者帶離各類商品而使用。根據一、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被控侵權産品“毛巾”“薄被”上并未使用涉案商标,标簽上使用的是無印良品上海公司母公司依法注冊的商标“MUJI”,“可見,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無印良品朝陽第三分公司事實上已做到對涉案商标權的合理避讓。”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2019年11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無印良品侵犯商标權糾紛案,做出終審判決,判令株式會社良品計畫、上海無印良品立即停止侵犯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為。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及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在個别設計的毯子、床罩、浴巾、面巾、被套、枕套、毛圈毯、地毯商品上使用“無印良品”商标的行為侵犯了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的商标權。
天眼查顯示,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是其旗下子公司,棉田公司擁有北京無印良品52.38096%的股權。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的股東為株式會社良品計畫,持股比例為100%,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北京朝陽第三分公司是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分公司。
新京報記者 張潔
編輯 秦勝南 校對 賈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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