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本刊記者 沈洋
轉自:中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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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執行難即将擁有單獨的法律。
為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切實解決執行難,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于6月24日公布《草案》條款,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了解,《草案》分為4編17章,共207條。“《草案》覆蓋了民事強制執行程序的總則、實現金錢債權的終局執行、實現非金錢債權的終局執行及保全執行等民事強制執行實施、救濟、監督等各個程序階段,完整地構建了民事強制執行法規範淵源體系。”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劉君博對本刊記者說。
我國民事強制執行專門立法,從無到有,不斷探索完善。
西南政法大學執行研究院執行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馬登科認為,《草案》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礎上,全面總結歸納了我國民事執行的司法實踐經驗和理論成果,并吸收全世界共同文明成果,其完善性、先進性不言而喻。
“《草案》以總分結構為框架,以請求權為基礎,以執行标的類型化為具體内容,搭建了民事強制執行法框架。一方面,《草案》吸收現有司法解釋等确立的、經過實踐檢驗的成熟規則,确立了限制高消費制度、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法院内部監督制度、到期債權執行程序等;另一方面,《草案》廣泛采納學界觀點,将達成共識性制度引入立法,如被執行人異議之訴、強制管理等。借此,《草案》構建起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執行程序規則。”西南政法大學執行研究院教授毋愛斌說。
強化執行威懾力
“加強民事執行工作是解決執行難問題、确保法律全面正确有效實施的重要手段,是維護人民群衆合法民事權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關鍵環節。”在此前舉行的記者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楊合慶表示,民事強制執行法對于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具有重大、深遠的意義。
随着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訴訟量逐年上升,執行案件數量也水漲船高。《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2021年全國法院共受理執行案件949.3萬件,執結864.2萬件,執行到位金額1.94萬億元。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顯示,截至6月26日,2022年全國法院執行案件數量已達643.8萬件。
然而,司法實踐中,始終存在執行難問題。一些案件中,生效法律文書得不到執行,變為所謂的“法律白條”,使得勝訴當事人救濟無門,司法公信力也頻遭損害。
記者注意到,此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草案》,通過立法明确規定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懲戒措施,讓其切身體會“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草案》條文中有諸多亮點值得關注,有關規定為懲戒失信被執行人提供了法律依據。為強化執行威懾力,《草案》還确立了按日罰款制度和特殊拘留制度。
《草案》第五十七條和第五十九條明确規定了對失信被執行人的執行和制裁措施。按照相關規定,如果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義務的,法院可以禁止其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以及限制其出境;如果存在妨礙、抗拒執行行為者,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其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外,為了強化執行的威懾力,《草案》加大了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懲戒力度。例如,《草案》第一百八十八條确立了按日罰款制度,對被執行人拒不交付特定标的物的,法院可以對其按日予以罰款,但累計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第一百九十三條新設了特殊拘留制度,針對被執行人持續拒不履行不可替代行為的情形,可以再次予以拘留,但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室主任謝鴻飛表示,近年來,單位及自然人的财産情況日趨複雜,逃避執行的手段更加多樣。制定專門的民事強制執行法,有助于解決執行實踐中存在的法律适用問題,為人民法院嚴格規範公正文明辦理執行案件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為民事主體實現權利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強表示,《草案》明确規定,法院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罰款、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将進一步加強法律的震懾力,對失信被執行人形成有效約束。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也認為,《草案》大幅提升了背德失信者的道德、經濟和法律成本,擠壓失信被執行人逃債空間,将對其産生有效威懾。
“《草案》第六十六條至第七十條,明确規定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及不得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主體、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信用懲戒的實施、失信信息的撤銷和删除等,在法律上創立了聯合信用懲戒、失信分級懲戒、信用懲戒寬限期等制度。這些新的法律規定充分體現了加大打擊力度與規範文明執行并重、積極鼓勵誠信與嚴厲懲戒失信并重的導向,将對完善我國社會誠信體系、從源頭切實解決執行難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朱嵘說。
2022年1月18日,江蘇省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開展淩晨執行活動,圖為執行現場 攝影 杜諒
破解查人找物難
經曆訴訟,拿到勝訴判決,很多人滿懷希望地申請執行。但是,幾個月後,還沒從勝訴的喜悅中回味過來,卻可能被當頭潑一盆冷水——執行案件被終結本次執行了。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谷佳傑告訴記者,執行難問題主要包括執行不能與難以執行兩類。窮盡一切執行措施仍然查找不到任何财産,最終沒有得到執行的執行不能,是法院執行工作中面臨的突出問題。對于執行不能的情況,法院隻能按照暫時結案處理,即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以下簡稱“終本”)。
據統計,2021年1月1日至11月15日,終本案件占結案數比例為43.71%。司法實踐中,對于勝訴當事人而言,終本意味着其赢得了訴訟卻難以獲得救濟。
目前,執行案件數量逐年增加。雖然司法機關不斷加大執行力度,但是,用于執行的司法資源畢竟有限。破解執行領域的“人難查、物難找”等問題,需要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充分配合,形成合力。
對此,《草案》第五十二條明确規定了律師調查令制度,法院通過網絡信息平台無法查詢的某項财産信息,申請執行人通過委托律師客觀上無法自行調取的,可以委托律師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令。
肖建國表示,律師調查令本質上是一種司法領域的授權調查法律關系,由法院公權力作為後盾支持,具有一定的強制性效力。這一制度有助于減輕法院執行部門“案多人少”的工作壓力,強化當事人在強制執行中的主體地位。
查找被執行人的行蹤和财産,當下猶如大海撈針,尤其是跨省辦案,耗時費力。《草案》明确規定,要發揮制度優勢、科技優勢,多部門聯合構建天羅地網,讓失信被執行人及其财産一目了然、無處遁形。
據介紹,《草案》第七十四條提出建立信息化網絡協助執行機制,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有關國家機關或者其他承擔社會管理職能、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組織與法院之間應當建立信息化網絡協助執行機制。
“建立網絡查控财産平台,對被執行人在全國範圍内的存款、不動産、網絡資金、證券等16類25項信息可以進行查詢,實現了對被執行人主要财産形式的全覆蓋。”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綜合室主任邵長茂說。
“強制執行涉及财産狀況的調查、人身自由的限制等諸多方面,如果相關組織或個人不配合,不僅會讓法院陷入‘單打獨鬥’的執行困局,還可能讓當事人對司法判決産生懷疑,影響司法權威。”謝鴻飛表示,厘清各方面配合執行工作的法定義務,有助于實現執行信息及時共享,提高執行效率和準确性。
随着經濟社會發展,股權、知識産權、虛拟财産等新的财産類型不斷出現。為了進一步強化被執行人報告财産義務,《草案》明确規定了報告财産令制度,被執行人收到法院發出的報告财産令後,應當于指定的日期親自到場報告。
孟強建議,盡快完善财産權登記制度,實現登記和查詢電子化、聯網化;審判機關也應充分了解執行領域相關疑難問題,讓判決更具可執行性。
此外,《草案》還根據群衆反映的執行财産變現難問題作出了新規定。傳統拍賣模式周期長、傭金高、成交率低、廉政風險大,不利于财産順利變現。針對财産變現難,《草案》進一步明确規定了以網絡司法拍賣為原則的變價方式,針對價值較低的動産,規定了無底價拍賣、一拍終局等制度;對不宜變價、變價不能的财産增加規定了強制管理制度。
規範執行權運行
在熱議如何讓《草案》條款長出“牙齒”的同時,社會公衆亦普遍關注如何把執行權關入制度“籠子”。“我認為,有必要因應實際情況作出更多具體規範,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譚耀宗說。
事實上,《草案》明确規定,民事強制執行應當公平、合理、适當,兼顧各方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超出實現執行目的所需的必要限度。《草案》同時規定,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規範執行權的行使是本次立法的一大亮點。民事強制執行法是實現債權人權利的法律,更是規範法院執行權力的法律。《草案》不僅構建起法院内部監督、檢察監督制度,也賦予執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執行救濟、對法院不作為的異議等權利,從根本上治理消極執行、亂執行等執行不規範問題。”毋愛斌說。
“一些地方執行措施比較激進,不當限制被執行人人格權。”孟強表示,執行人員應穩妥區分無力履行和拒不履行,厘清債務人财産和他人财産等情況,把握強制執行措施的“度”。《草案》突出“善意文明執行”的立法理念,确保執行工作既實現公平正義,又平衡保護各方合法權益。
為進一步解決消極執行、亂執行等執行失範問題,《草案》還規定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就人民法院未實施應當實施的執行行為提出申請的制度和人民法院的自行糾正制度。
“這将有助于引導執行申請人積極行使權利保護自身權益,加強對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督促法院及時正确履職。”謝鴻飛說。
《草案》同時規定,經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應當實施執行行為而未實施或者在執行中作出的其他生效裁定、決定确有錯誤,需要糾正的,應當提出檢察建議。
肖建國建議,進一步完善強制執行救濟制度,為執行參與人提供充分的救濟程序。例如,對于嚴重消極執行行為,除了執行機構自行糾正、上級法院執行監督、檢察機關監督外,還有必要賦予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提級管轄等權利。
将執行權關入制度“籠子”的背後,還涉及審判權與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張蘇軍建議,立法過程中應從更高層次、更廣範圍統籌考慮審執分離,使審判權與執行權之間形成更有效的制約機制。
“作為一部關涉當事人權利實現的基本程序法,《草案》應當進一步在執行機構和人員設置、執行衍生訴訟設計等方面充分論證、打磨細節;吸納最新研究成果、彙聚民意和各方共識,将人民群衆的訴求和學界、實務界期盼凝聚在立法工作中,力争成為世界強制執行法立法史的一部經典之作。”劉君博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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