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建設需要大規模的建築,無論是商業樓盤的開發,還是基礎建設,隻要涉及建築就有發包方,那麼,建築建設中的工程發包方的主體資格有哪些?
網友咨詢:和朋友一起承包了一個建築工程,現在已經簽定了合同,不知道應該注意什麼,一般來說在我國建築工程發包方的主體資格有哪些?
天津坤遠律師事務所坤遠律師解答:
發包是指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發包人将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一并交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完成或者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一項或幾項交給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行為。
發包方的主體資格:凡是具有獨立财産,能夠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民事主體都可以成為發包方,包括法人單位、其他組織、公民、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聯營體等。我國的公民、個體工商戶或者是公司以及其他的合法組織都能夠成為發包方的,并且隻要滿足發包的條件都可以通過相應的方式對外發包。
1.具有獨立的工程發包主體資格或者其繼承人。除了房地産開發應具備資質外,進行工程建設無需特别資質,但發包人應有進行工程建設的主體資格。按照《城鄉規劃法》第37、38條以及《建築法》第8條,一般情況下,發包人就應是立項、獲得規劃批準、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項目所有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發包人不是項目所有人,其發包主體資格來自所有人授權,如承租人裝修,也可能來自政府規劃建設部門批準,如臨時建築。
2.具有支付工程價款能力。除了房地産開發注冊資金應達到投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外,法律對發包人支付工程款能力并無特别要求。
坤遠律師解析:
發包人的類型——支付工程款的主體
建設工程由于建設周期長、資金需求大,往往由多家單位聯合投資,根據其投資模式不同,常見的名義發包人有三種:
第一種是項目公司,投資各方共同組建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負責工程建設,并對外簽訂工程合同、支付工程價款。項目公司完全符合發包人條件,是該工程的發包人。
第二種是籌建機構,投資各方設立不進行工商登記的籌建辦公室或指揮部,由該機構對外完成招投标及簽約工作。按照《最高院聯營合同解答》第9條“聯營體是合夥經營組織的,可先以聯營體的财産清償聯營債務。聯營體的财産不足以抵債的,由聯營各方按照聯營合同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以各自所有或經營管理的财産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未約定債務承擔比例,聯營各方又協商不成的,按照出資比例或盈餘分配比例确認聯營各方應承擔的責任。合夥型聯營各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對聯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的規定,由投資各方承擔責任。單方設立籌建機構的,該方即發包人。
第三種是合作一方,工程由合作各方共同投資,但由合作一方一家出面訂立工程合同,負責工程建設的日常事務,其餘各方或是提供土地、資金,或是負責項目立項,不與承包人直接發生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第六十五條發包單位将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将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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