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異後孩子随女方一起生活,女方未經男方同意的情況下直接變更孩子姓名,此時男方認為侵犯了自己對孩子姓名的決定權和變更權,訴請法院恢複孩子原姓名會得到支持嗎?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應遵循何種原則呢?
基本案情
向某雲與鄭某原系夫妻關系,婚後生育一子,取名向某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1年離婚,向某某由鄭某撫養。2012年9月24日,鄭某未經向某雲同意,将“向某某”姓名變更為“鄭某某”。2018年12月27日,向某雲以鄭某未經其同意擅自變更孩子姓名為由,到向某某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将孩子姓名從“鄭某某”恢複為“向某某”。然而,向某某認為,其在日常生活和學習中一直使用“鄭某某”名字已有七年之久,但其戶籍姓名卻被變更為“向某某”,嚴重影響了其生活、學習及健康成長。向某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向某雲配合向某某及其母親鄭某将向某某姓名變更為“鄭某某”。經查明,向某某在讀小學期間一直使用“鄭某某”這一姓名,以該姓名獲得校内、校外多個比賽獎項,并以該姓名從小學畢業考入重慶市某知名中學。
案件分歧
本案中,關于應否支持向某某的訴求,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不應支持向某某的訴求。因為變更未成年人姓名,應征得父母雙方同意。實踐中,夫妻離婚後,撫養孩子的一方出于憤恨或再婚等原因,變更孩子姓氏或名字的情況比較常見,但理應事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本案中,鄭某擅自将向某某姓名予以變更不值得提倡,向某雲予以恢複是正當的。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支持向某某的訴求。雖然變更未成年人的姓名通常需要征得父母雙方的同意,但裁判時更應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考量具有一定判斷和合理認知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真實意願,結合實際使用姓名的時長、認可與知曉度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審慎保護未成年人的姓名變更權。本案中,向某某已多年使用“鄭某某”名字,形成了穩定的社會認知,且其已進入初中階段,具備參與行使姓名權的相應能力,應當尊重其意願。
法院評析
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關涉未成年人的人格利益,姓名變更權的行使對未成年人人格利益影響重大。夫妻離異後一方擅自變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另一方要求恢複原姓名,或實際使用姓名與戶籍登記姓名不一緻而要求變更的,是未成年人姓名權變更糾紛中頻發的類型。辦理該類糾紛案件應堅持最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審慎保護未成年人的姓名變更權。
1.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是未成年人姓名變更需考慮的核心要素。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應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未成年人的姓名權雖由監護人代為行使,但未成年人才是其姓名權的權利主體。在未成年人的姓名變更問題上,“父母一緻同意”這一規定容易被濫用,成為離異父母的意氣之争,從而使得未成年人在姓名變更上無法争取最大權益。當父母的監護權與未成年人利益相沖突或監護人之間對變更未成年人姓名意見不一緻時,法院應堅持最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綜合考量變更姓名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影響進行判斷。本案中,母親一方擅自變更孩子姓名雖不值得提倡,但考慮到孩子實際使用該變更後的姓名已長達七年時間,該姓名已成為其穩定的人格标志,變更姓名可能會對孩子的身心健康、學習生活等産生不利影響。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應判決向某雲配合向某某及其母親鄭某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2.尊重具有一定判斷和合理認知能力的未成年人意願。關于未成年人對姓名變更是否有決定權,存在“行為能力說”和“意思表示能力說”兩種不同的觀點。行為能力說認為,自然人對姓名決定權的行使,以其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為前提。意思表示能力說認為,公民決定自己的姓名,需以具有意思表達能力為前提。本文更贊同意思表示能力說,一旦未成年人具有表達自己意願的意思能力,應尊重未成年人對姓名變更權的行使。實踐中,應結合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思想、表達、認知能力等因素,綜合認定未成年人的真實意願。未成年人的姓名變更,亦可參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對父母離異時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人确立規則,即尊重已滿八周歲子女的真實意願。已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判斷和合理認知能力,尊重其真實意願也是貫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的體現。本案中,向某某已年滿十二周歲,按其目前的年齡和智力水平,已能理解姓名的文字含義及社會意義,故在變更姓名權問題上充分考慮了其真實意願。
3.綜合考量實際使用姓名的時長、認可與知曉度。姓名,作為自然人的人格标志,應當具有一定的持續性和穩定性。姓名變更權的行使對未成年人人格利益影響重大,需審慎對待,若罔顧子女姓名使用的實際情況,變更已實際使用多年的姓名,會損害未成年人的利益。父母離婚後,若一方擅自變更子女姓名,另一方發現後要求公安機關恢複原姓名,将導緻未成年人實際使用姓名與戶籍登記姓名不一緻而引發糾紛。若未成年人實際使用姓名已有多年,通過該姓名建立了自我身份的認同感與穩定的社會人際關系,該姓名已為親友、老師、同學所熟知,成為其學習、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法院應根據姓名使用的時長、認可與知曉度,考量變更姓名對未成年人利益的影響進行裁判。
作者 :羅淋尹、劉婷婷、周嬌
作者單位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
來源 :《人民法院報》2022年06月02日08版、小軍家事
來源: 山東高法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