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與相鄰關系,在司法考試中偶有涉及,把握好二者之間的區别是很有必要的。
地役權與相鄰關系,都表現為不動産權人在占用、使用不動産權時,為了他人的便利,權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者之間的區别在于:
1、産生原因不同
相鄰關系基于法定原因産生,是一種必然的關系。地役權基于合同約定産生,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緻的意思表示。
2、單向與雙向
相鄰關系是雙向的,不動産權利相互之間都受到一定限制。而地役權基于合同約定,是單向的,享受便利的一方稱為需役地,提供便利的一方稱為供役地。
3、權利範圍不同
相鄰關系隻包括基本的需求,如采光、通風、排水等。而地役權範圍可以很大,主要看雙方當事人怎樣約定。
4、有償與無償
相鄰關系,雙方最基本的相互容忍,是無償的。而地役權,根據合同約定,一般來說享受便利的一方要支付一定的報酬。
例如,甲乙兩家人相鄰,甲出行必須從乙家門前通過,則乙必須為甲提供這種便利,這就是相鄰關系。
如果在提供出行便利的基礎上,甲要求乙讓出更寬的道路,供甲開車使用,這就超出相鄰關系的範圍了,需要簽訂地役權合同,由甲支付乙一定報酬,否則乙有權拒絕這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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