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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孕婦八個多月被出租車撞流産

母嬰 更新时间:2024-07-07 15:38:18

這是一起既平常又特殊的交通事故引發的賠償案件,說它平常,是此案與其它同類案件相似;說它特殊,是此案的受害人是一名孕婦,案件争議的焦點是:孕婦為保孩子手術拒用麻藥,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傷害,而司法實踐中,未構成傷殘,其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得不到支持。法官作出一個大膽判決,這個判決有突破,有創新,更有溫度。

案情回放

2016 年 6 月 8 日,汪某某駕駛大型客車與陳女士騎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事故,緻陳女士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汪某某負全部責任,陳女士無責任。

陳女士被送往醫院診斷為:1、左小腿軟組織挫傷,2、早孕。孕周為 13 周,陳女士在 6 月 8 日入院時經 B 超檢查可見胚芽及心管搏動,6 月 14 日、15 日、21 日和 23 日分别經 B 超檢查均未見心管搏動,經婦科會診後考慮稽留流産,并于當月 26 日行刮宮術,6 月 30 日出院。

因未就賠償協商一緻,2016 年 8 月,陳女士訴至南京市六合區法院,請求判決保險公司、駕駛員和車主賠償其醫療費等各項損失計 18704 元,并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30000 元。

鄭州孕婦八個多月被出租車撞流産(南京39歲孕婦遇車禍)1

事發時,陳女士年齡已達 39 歲,系重組家庭。其于事發前一天在社區醫院建立江蘇省孕産婦保健手冊,并進行首次産前檢查,本次懷孕為其第三次懷孕,前兩次懷孕,分娩一次,流産一次。

汪某某系某客運公司雇傭的駕駛員,事發時汪某某正在從事雇傭活動。該車輛在兩家保險公司處分别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内。

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陳女士雖因事故緻流産,但未構成傷殘,故其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得到支持。

法院判決

一審中,主審法官徐子敬注意到了一張手術知情同意書。經進一步詢問,徐子敬了解到了一個驚人的細節。

事故使得陳女士的小腿造成了損傷,醫生建議她通過手術清創縫合。為了避免使用麻藥對孩子産生風險,陳女士在手術知情同意書上簽字後,決定拒絕使用麻藥。

手術中,陳女士的皮膚被切開,進行了多層縫合,僅首層就縫了 12 針。她說當時真是疼到心裡了,但為了孩子,必須忍受這個痛苦。術後,陳女士甚至不敢吃任何止疼藥。但遺憾的是,孩子最終還是流産了。

鄭州孕婦八個多月被出租車撞流産(南京39歲孕婦遇車禍)2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次交通事故雖未造成陳女士身體傷殘,但直接導緻其胎兒因此終止妊娠,并進行了清宮手術。

對于一位年齡已近 40 周歲準備成為母親的女性而言,該傷害不僅使其遭受了外科手術所緻的身體上的痛苦,更帶來了對未來生育的不利因素及家庭等各方的壓力,該傷害對于陳女士未來的生活也必将産生負面的影響,故案涉事故對陳某的精神傷害較大。

綜合上述各項因素,對其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認定 25000 元。加上其他損失,保險公司合計賠償原告 41813.56 元,一審判決後,保險公司上訴,南京中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話法官

本案中的原告并沒有構成傷殘,法官為何支持了原告的精神損害賠償要求?

徐子敬法官說,在司法實踐中,一般隻有構成嚴重精神損害,才有可能判決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要求。但是否構成嚴重精神損害,主要取決于身體、健康被損害的程度,而在目前并沒有明确标準的情況下,一般以傷殘标準作為嚴重精神損害的依據。

徐子敬認為,本起事故導緻重組家庭且年近 4 旬的原告陳女士的胎兒流産,且在外科手術中遭受難以忍受的疼痛。綜合各方因素,法庭認為可以構成《侵權責任法》所規定的嚴重的精神損害的程度。

該判決在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适用範圍上進行了突破,将法律與情理、倫理相結合,在法律範圍内給予特殊傷者充分的人文關懷,做出了上述的判決。

來源: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ZAKER潇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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