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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如何規定社會養老保險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1 05:12:23

勞動合同法如何規定社會養老保險?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案号:(2021)蘇05民終2752号,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勞動合同法如何規定社會養老保險?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勞動合同法如何規定社會養老保險(未為勞動者參保社會保險)1

勞動合同法如何規定社會養老保險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案号:(2021)蘇05民終2752号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金某某在雄獅公司工作21年零三個月,2019年1月15日,雄獅公司因工廠動遷無生産需要解除了與金某某的勞動關系。

雄獅公司述稱在2009年曾發出書面通知要求金某某提交證件辦理園區社保繳納,但金某某不願參保。雄獅公司提交了相應通知,通知要求金某某提交相關資料以辦理園區社會保險金繳納手續,金某某在此通知上寫了“我不買”後并簽名确認。金某某對此通知書的真實性無異議,并訴稱園區公積金并非社會保險。

金某某提交**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告知書,載明:金某某在2012年辦理了失地農民置換15年城保手續,目前繳費年限15年。根據**區失地農民置換城保有關政策,金某某年滿55周歲可以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退休手續。其中置換城保前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滿5年且連續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可按目前城保規定的退休年齡(女滿50周歲)辦理退休手續。至于每月領取的退休金額需在辦理退休手續時根據相關政策計發得出,目前該部分信息不存在。

金某某于勞動争議發生後申訴至蘇州工業園區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該仲裁委員會依職權向蘇州工業園區社會保險基金和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查詢,在該機構出具的《情況說明》中确認金某某已達到退休年齡,無法再繳納園區社保;因金某某不在園區辦理退休,無法核算其養老待遇的情況。

蘇州工業園區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1月14日裁決對金某某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金某某對仲裁裁決不服,遂于法定期限内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庭審中,金某某述稱因雄獅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其為止損于2012年繳納了失地農民補貼保險,自負費用5萬元,目前其在50至55歲期間不能領取退休待遇,其損失至少包括該期間不能領取的待遇及自負的費用5萬元,且55歲可以領取的失地農民退休待遇也遠低于正常職工繳納社保可享受的退休待遇。雄獅公司述稱如果繳納社保,金某某就需停止原來失地農民農保,金某某基于考量拒絕了繳納社保,根據**區失地農民政策,她隻要交5萬元就可以享受相應退休待遇,她沒有什麼損失。

上述事實,有蘇園勞仲案字[2019]第1820号仲裁裁決書、(2019)蘇05民終11482号民事判決書等證據及當事人庭審中的陳述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應依法履行各自義務,用人單位依法應保障勞動者的合法勞動權益。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雄獅公司為金某某等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其法定義務,其未繳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參照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争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第二十條的規定,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請求用人單位賠償養老保險待遇損失,且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确實不能補繳或者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自該用人單位依法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之日起,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未滿十五年,用人單位應按照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标準一次性支付勞動者養老保險待遇賠償。并規定了連續工作滿十五年的賠償情形。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規定,對江蘇省基本養老保險等征繳範圍進行了明确和擴大,并明确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減免社會保險費,故自該條例施行之日起,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但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無義務再進行繳納。金某某在雄獅公司工作二十餘載,雄獅公司自2004年2月1日起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金某某現已達退休年齡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确實不能補繳養老保險費,金某某雖根據地方失地農民置換城保政策繳納了相應保險,但其在50周歲至55周歲期間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存在相應損失,且其根據地方政策享有的失地農民保險待遇也不同于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退休待遇,不能免除用人單位應負擔的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故根據上述指導意見,自2004年2月1日起至金某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2018年2月14日期間不滿十五年,雄獅公司應按金某某退休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标準一次性支付養老保險待遇損失,一審法院經核算為101675元(87350/12*14)。

【一審判決結果】

判決:一、雄獅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金某某養老保險待遇損失101675元;二、駁回金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緻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争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案中,金某某于1997年入職雄獅公司工作,2019年1月15日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在該期間雄獅公司從未為金某某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現金某某已超過50周歲,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明确金某某社保手續已無法補辦,且在其55周歲之前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故金某某确實存在因雄獅公未辦理社保手續而造成的損失。金某某現要求雄獅公司賠償其相應損失,符合前述司法解釋規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條件。雖金某某辦理了失地農民置換15年城保手續,并依據相關政策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但該待遇系金某某基于失地農民特殊身份且自行繳納一定費用後而由地方政府給予其的特别待遇,這不能免除雄獅公司作為用人單位為金某某繳納社保的法定義務。另外,雖雄獅公司于2009年向金某某發出通知,要求金某某提交相關材料以辦理園區社會保險金繳納手續,金某某在該通知上明确“我不買”且簽字确認,但鑒于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義務具有強制效力,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免除。雄獅公司在金某某入職後一直未為其繳納社保,且未有證據證明已支付金某某社保補貼,故雄獅公司現以因金某某放棄繳納社保為由要求免除或減輕其賠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亦有違公平原則,本院不予采信。因此,雄獅公司應對其未為金某某辦理社保手續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賠償損失金額。參照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争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第二十條的規定,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請求用人單位賠償養老保險待遇損失,且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确實不能補繳或者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自該用人單位依法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之日起,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未滿十五年,用人單位應按照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标準一次性支付勞動者養老保險待遇賠償。自《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于2004年2月1日施行起,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直至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本案中,雄獅公司應自2004年2月1日起為金某某繳納社會保險,直至2018年2月14日金某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這期間不滿十五年。故雄獅公司向金某某賠償養老保險待遇損失的金額應以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标準,計算14個月。一審據此核算後認定該金額為101675元,于法有據,本院予以确認。

【二審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點評】

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即使勞動者不要求繳納,但該項義務屬效力性強制規定,用人單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也即,不論何種原因,有關不繳納社保的協議都是無效的。因此,由此導緻勞動者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損失,用人單位應當進行賠償。

【相關法律規定】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審理勞動人事争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的通知 第二十條 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請求用人單位賠償養老保險待遇損失,且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确實不能補繳或者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自該用人單位依法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之日起,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未滿十五年,用人單位應按照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标準一次性支付勞動者養老保險待遇賠償。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用人單位應按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以當地最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為繳費基準,并按其應當繳費年限确定養老金數額,按月支付勞動者養老保險待遇,并随當地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調整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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