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青秀區法院 袁小輝
圖片:來源自網絡
編輯:王柳青
摘要
申請執行人某銀行與被執行人何某金融借款糾紛一案,該案經何某申請,在法院主持下,申請執行人某銀行與被執行人何某于今年8月初自願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現何某承諾的還款期限已屆滿,但法院至今未收到何某轉入的執行款,何某到底能不能辦理結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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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再現
袁法官,我是何某。
何某,啥事啊?
我與銀行達成和解協議都已經一個多月了,為什麼還不給我結案?
你是否已按和解協議承諾的時間清償了全部債務?
因為找不到錢,所以……隻還了10萬元,法官能再多給我一點時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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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申請執行人某銀行與被執行人何某金融借款糾紛一案,該案經何某申請,在法院主持下,申請執行人某銀行與被執行人何某于今年8月初自願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何某承諾在8月中旬償還欠款30萬元,在8月底償還欠款餘額55萬元。現何某承諾的還款期限已屆滿,但法院至今未收到何某轉入的執行款,何某就底氣充足的一而再再而三的催促法院給其辦理結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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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何某到底能不能辦理結案?在執行程序中,當事人自願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是否就意味着案件結了呢?對此,袁法官有話說!
01
名詞解釋:執行和解
所謂執行和解是指在法院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經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結束執行程序的活動。
其特點是,協議的主體是案件雙方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自願,協議的内容可以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的履行義務主題、标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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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6條第一款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願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标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02
執行和解并履行完畢方能結案
在執行程序中,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了執行和解,但并不等同于案結事了,隻有在當事人自覺依照協議的約定履行完畢的前提下,原生效的法律文書才能永久地不被執行,執行程序才能徹底終結,法院才能作執行結案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7條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
03
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法律後果
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後,被執行人不按協議履行的,或者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而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複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将協議内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複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判決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複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複執行。
法官提醒
袁法官提醒各位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要好好把握達成和解協議的機會,真實、自願、快捷地履行和解協議的内容。
任何假借和解,以達到逃避債務、規避執行的企圖,在全國法院嚴厲打擊老賴的大背景下,均不會得逞,隻會給申請人留下耍賴、不誠信的口實,給法院留下拒不執行的證據,情節嚴重的,必将受到法律更嚴厲的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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