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在網絡公司理财網站注冊賬戶,使用時多次輸入密碼均提示錯誤。其将網絡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協助在理财平台重新設置支付密碼。海澱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張先生的訴請。
案情簡介
張先生訴稱,2015年6月,其在網絡公司管理的理财網站以電子郵箱驗證方式注冊理财賬戶。注冊後張先生設有兩個密碼,分别是登錄密碼和支付密碼,登錄密碼用于登錄該網址進行查詢等操作,支付密碼用于虛拟财産的轉入及轉出。2015年7月,張先生向該帳戶轉入2300萊特币,進行轉出操作時要求輸入支付密碼,但輸入後顯示密碼錯誤,故其打電話向客服要求重置密碼。客服人員要求張先生提供重置密鑰憑證,即張先生注冊帳戶時随機生成的一串中文字符。但因張先生注冊時不了解該字符的用途,并未保存,無法提供,客服便拒絕了重置支付密碼的要求。
2017年11月,該網絡公司向張先生發送短信提示案涉理财産品平台即将下線,要求盡快将資産劃轉至新平台。張先生認為理财平台已下線,網絡公司仍不能配合重置支付密碼,導緻其在理财平台内的虛拟資産無法轉出。
網絡公司辯稱,張先生的訴請現有的技術無法做到,除非其出示注冊時産生的一串提示符。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本案中,張先生要求網絡公司協助其在理财平台重新設置支付密碼,應當舉證證明網絡公司負有為用戶重置支付密碼的義務及能力。網絡公司對此主張,在之前的理财平台下線後,網絡公司負責舊平台的後續虛拟貨币理财處理事宜,其亦安排了用戶到新平台進行資産的轉移,但因張先生未能提供其注冊時産生的提示符,導緻根據現有技術無法為其重置支付密碼。庭審中,經本院向張先生釋明,其堅持僅要求網絡公司為其重置支付密碼。在網絡公司表示已無法重置支付密碼,且張先生未提交證據證明案涉網絡公司具有無需提示符即可為用戶重置支付密碼的義務及能力的情況下,張先生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故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互聯網經濟的繁榮發展極大地拓展豐富了大衆物質和精神生活,越來越多的人們通過網絡進行理财和娛樂休閑,因此産生的糾紛也成為司法審理中的難點問題。消費者在進行網絡服務消費或理财時,應當仔細閱讀并正确理解運營商制定的規則條款。消費者對其中合法有效的規則應當嚴格遵循,否則将可能會承擔相應不利的法律後果。而對于其中可能會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格式條款應當及時與運營商溝通以避免掉入消費陷阱,必要時可向消協、工商等有關部門投訴。
網絡服務消費者在主張權利之時應當明确具體的請求、損失數額及依據,并做好相應的舉證準備。比如,若遊戲玩家主張因網絡平台凍結賬戶而造成其損失時,應當說明損失的來源及構成并證明确系遊戲運營商的違約行為導緻,否則将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後果。消費者在參與網絡遊戲和進行網絡投資前,應先核對運營商資質,并事先了解運行規則和程序;務必妥善保管自身注冊信息、密碼資料及相關交易憑證,電子憑證要及時截圖留存。網絡平台運營商家應在網站顯著位置明示産品及服務參數,宣傳促銷的物品、服務内容要與實際相符,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來源:北京海澱法院微信公衆号
作者:徐星星
編輯: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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