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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補交和不補繳有什麼區别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5-10 06:53:25

如果勞動者遇到了公司不給職工繳納社保的情形,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去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投訴或者申請仲裁,一般來說,成功率是100%。

社保補交和不補繳有什麼區别(社保補繳是否存在2年有效期的概念)1

但這裡還有一個關鍵的時間節點:那就是應繳未繳發生在2年内的有效時限内。否則不少地方社保機構往往會以超過2年時效為由,拒絕為職工補繳社保。

這個2年時效是怎麼來的呢,我們可以從《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2月頒布實施)第20條的規定找到出處:對于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内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社保部門就是以此為依據,執行社保應繳未繳超過2年便不予受理的政策。

社保補交和不補繳有什麼區别(社保補繳是否存在2年有效期的概念)2

但《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16号)及其他有關社保規章制度中,都沒有對社保清繳企業欠費問題設置追訴期時效。

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專業會議紀要(七)》中也明确提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企業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行為在2年内未被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為由不再查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以看出,無論是企業還是社保機構,以2年有效期為說辭不予勞動者補繳社保的說辭都是不對的

因此,如果真的出現了未交社保超過2年的情形,我們建議解決方式如下:

1、與企業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一緻後由企業進行補繳。在補繳的費用上,個人與公司各自該承擔多少就承擔多少。

2、協商後如果公司或者社保機構有任何一方以超過2年有效期為由拒絕辦理補繳,那我們就隻能向上走法律程序,由法院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了。

盡管有法可依,但在現實中執行起來勢必是費時費力,大經周折。所以如果真的出現了企業未繳社保的情形,我們最好還是早發現早解決。盡量不要拖到2年以後這個容易産生争議的時間。

至于為什麼,我想大家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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