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草案在征求意見。這個法律就是《民事強制執行法》。
執行難,這是一個長期沒法解決的老大難問題。如何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如何對被執行人采取有效的懲戒措施?如何對法院執行行為進行監督?《民事強制執行法》的出台,可以更加規範執行,更有利于解決執行難問題,甚至成為“老賴”的噩夢。
看了下草案,還是有幾個亮點。
亮點一、明确執行措施。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限制出境、拘傳等執行措施。對于必須到場接受調查的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法定代理人、主要負責人員、直接責任人員等,人民法院可以傳喚其到場;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可以拘傳。
同時明确規定,對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可以進行罰款、拘留,甚至是追究其刑事責任。
亮點二、重視财産報告制度我一直都認為被執行人的财産報告制度相當重要,對于不履行财産報告的被執行人,我們應當采取強制性措施。這次草案規定,被執行人收到報告财産令後,應當于指定的日期親自到場報告。而且我們還規定,不履行财産報告的,可以進行罰款、拘留。
亮點二、公安機關協助拘留義務找到被執行人,是拘留的前提條件。法院經常就是讓申請人先找到被執行人,再說拘留的問題。怎麼找到被執行人?去哪找被執行人?這些問題現在都無法解決。因為我們法院沒有技術手段查找被執行人,而法院與公安機關之間也沒有明确的協助規定。草案明确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拘留的,可以通知公安機關協助查找、控制被拘留人。
亮點三、可以再次拘留(不超過六個月)“一事不再罰”是我們處罰的一個基本原則。之前對于被執行人不履行的行為能否多次拘留,大家存在不同的意見。草案明确規定,拘留期限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作出特定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再次予以拘留,但是累計拘留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整個草案的内容相對較多,将很多最高院的執行規定進行整合,同時增加一些新的内容。這裡隻是簡單羅列一些内容,後面有什麼再補充完善。雖然之前一直呼籲将法院執行局獨立出來,賦予更多的職權,以便解決執行難問題。但執行難的問題,除了我們法律層面重視,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外,還需要結合數字化的科技,讓更多财産信息實現共通共享,更有利于打擊逃避執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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