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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資産重組預案多久審批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5 11:24:47

重大資産重組預案多久審批(預重整重整重組)1

預重整與重整的區别

預重整

1、預重整的定義:預重整是企業先行與債權人、投資人進行協商,拟定了重組方案後,再通過法律程序進行重整。

2、司法介入方面:預重整僅有指定臨時管理人等有限的司法介入。

3、程序的靈活程度:預重整實踐中一般會有時間限制,且會要求企業承擔一定的義務,程序有一定的靈活性。

4、程序的法律效力方面:預重整方案内容成為後續重整程序中重整計劃的内容并别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相關債務及權益調整對企業、全體債權人和出資人均由約束力。

重整

1、重整的定義:重整是《企業破産法》規定的破産程序之一,由人民法院進行主導,按照破産法的規定對企業的資産、負債、經營等進行有序整理。

2、司法介入方面:由人民法院主導。

3、程序的靈活程度方面:嚴格依照破産法的規定進行,存在對公司治理、債權人權利行使、企業負面信息公開等方面的約束。

4、程序的法律效力方面:重整計劃被人民法院批準的,企業要嚴格執行,對重整計劃得變更也要受到嚴格限制,重整後往往還會涉及修複企業信用記錄、依法獲取稅收優惠等事項。

重組與重整的區别

重組與重整的相同點:

1、相同的前提條件:公司企業面臨重大财務危機,陷入生存困難,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等情況。

2、相同的目标:通過清理債權債務關系,引入戰略第三方,公司企業整體轉讓,易主經營等措施,挽救困境中的企業,以使企業獲得新生,避免公司破産帶來的消極後果。

重組與重整的不相同點:

1、定義不同

(1)重組,不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而是一個約定俗成的稱謂。俗稱的“資産重組”一般包括:(1)收購兼并 (2)股權轉讓 (3)資産剝離 (4)資産置換等。

(2)重整,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企業破産法》明文規定重整,其内涵、程序、效率、後果均由法律明确規定。

2、自主性不同

(1)重組,由于沒有法律框架約束,股東、債權人之間的協商都是自願的,沒有任何強制。

(2)重整,由法院主導,屬于法庭内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約束。

3、司法介入程度不同

(1)重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司法保護的情形。例如,無法有效阻止司法凍結和法院執行。

(2)重整,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護。例如,阻止司法凍結和法院執行、阻止擔保權人行使擔保權、限制取回權人行使取回權,限制企業股東行使股權等。

4、法律成本不同

(1)重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法律成本。

(2)重整,破産重整程序屬于訴訟程序的一種,必然存在法律訴訟成本,但同時也有收益。例如:1、根據企業破産法的規定,進入重整之後債務停止計算利息,對于債務龐大的企業而言,重整期間停止計算的财務利息要遠遠大于法律訴訟成本。2、管理人通過解除不利的、無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可以較大地改善企業的經營環境。3、法院主導的協商機制,往往可以讓債權人作出重大讓步。

5、對企業經營現狀的影響不同

(1)重組,完全屬于自願,即使沒有達成一緻意見,對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也沒有任何影響。

(2)重整,企業破産法賦予破産管理人對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享有解除權,管理人行使這種解除權不屬于違約行為,企業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隻能夠依據公平原則,主張實際損失賠償,屬于普通債權。所以,這樣的權利使管理人在談判中享有主動權,可以使管理人解除所有不利的、無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極大地改善企業的經營環境。

6、計劃方案生效條件不同

(1)重組方案,完全屬于自願,必須取得所有債權人的同意,否則重組方案對不同意的債權人無效。

(2)重整方案,并不需要所有的權益人同意,根據企業破産法的規定,隻需要“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财産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即可。在某種情況下,即使重整方案未能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法院仍可以強行批準重整方案生效。

7、時間效率不同

(1)資産重組的期限,由個當事人的自由意志決定,沒有實質的限制。

(2)重整,企業破産法明确規定“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内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否則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産”。由于不達成一緻重整方案就企業面臨破産清算的後果,所以各方當事人都會認真對待,高效談判。

重大資産重組預案多久審批(預重整重整重組)2

上市公司構成重大資産重組的标準

依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産,達到下列标準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産重組:

(一)購買、出售的資産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财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産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二)購買、出售的資産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産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并财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三)購買、出售的資産淨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财務會計報告期末淨資産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 萬元人民币。

購買、出售資産未達到上述标準,但中國證監會發現存在可能損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的,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責令上市公司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充披露相關信息、暫停交易、聘請獨立财務顧問或者其他證券服務機構補充核查并披露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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